还剩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包括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村经济合作社职能的村民小组的财务活动参照执行第三条【党的领导】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党建引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如实反映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状况第四条【部门和乡镇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业务指第五章财务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集体资产专管员】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岗位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第三十三条【乡镇代理会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街道)代理会计队伍建设代理会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并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每名会计代理村数一般不超过五个乡镇(街道)代理会计人员薪酬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标准由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监督与培训】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第三十五条【财务人员离职监督】财务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回避】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代理会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颁布实施】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数字化管理】村经济合作社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财务活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和全程信息化监控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财务计划编制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每年年初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应当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社员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条【财务计划内容】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三)基本建设计划况;
(四)生产经营、农业资源开发或其他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等第八条【财务计划编制和调整】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对财务计划进行调整,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九条【财务计划执行报告】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年终向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条【重大事项决策】涉及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招投标、收益分配、留用地项目开发等集体经济重大事项,应当先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后,提交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重大事项清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第H■一条【货币资金】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账、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推进集体资金线上审批和管理第十二条【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经济合作社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大额存款标准及确定存款商业银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资产台账】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资产台账管理制度,每年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清查核实结果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确认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将资产产权归属、坐落位置、资金投入、取得期限及使用特征等,录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第十四条【合同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合同内容应当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各类合同统一编号后录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第十五条【下属单位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十六条【会计委托代理】推行村经济合作社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其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第十七条【组账村管】依法代行村经济合作社职能的村民小组实行组账村管,组级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统一由所在村(社区)进行监管和核算;有条件的地区,组级资金可以统一存入村级账户管理,按小组分别建账,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第四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第十八条【票据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及时全额入账除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误工费、勤杂人员工资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取得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和发票作为支出凭证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非财务人员不得经手票据第十九条【收入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管理依法做好账务处理村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或者协议规定及时收取投资收益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第二十条【开支审批】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财务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和社监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实行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经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集体讨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和社监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数额巨大的财务支出,经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集体讨论,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和社监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巨大标准由各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凭证,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账第二十一条【村级债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发布预警信息,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二条【非生产性开支】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得将村级非生产性支出转嫁由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村级行政性公务“零招待”制度和村级公益事务、商务招待费支出限额制度,具体限额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经济合作社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确定,并报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管理费用】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可以根据村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并结合工作实绩和当地村民的收入水平,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提出建议后,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在下属企业或组织兼职的社管会成员,一般不得在下属企业或组织领取补贴、奖金等各类报酬第二十四条【收益分配原则和顺序】收益分配应当坚持“有收益才分配”的原则,不得举债分配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收益分配前,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持,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并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经济合作社当年的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可以用于收益分配公积金主要用于村经济合作社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社区建设等公共开支第二十五条【不得分配事项】下列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
(二)村属企业或者集体资产转让所得;
(三)外单位及个人捐赠赞助;
(四)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第四章财务公开与监督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开】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月或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等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社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除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外,还应当积极推行线上公开方式第二十七条【社监会监督】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应当接受社监会监督社监会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向成员社员大会或成员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情况,及时向社员公布审查监督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民主监督】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对所公布的账目可以提出询问、质询,并有权要求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答;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村经济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社员、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社监会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对于社监会认为不合理并予以否决的开支事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提交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九条【审计监督】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审计审计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村经济合作社收取审计费用第三十条【审计内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审计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情况;
(四)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六)村集体专项资金使用;
(七)村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A)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三十一条【审计次数】村经济合作社每届内审计应当不少于二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每年审计一次,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离任必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