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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档案资料征集归档,切实维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利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修订版)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昆山市档案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第四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档案资料的义务,对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五条.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专家、学者,重要外宾、外商及其他知名人士来本市视察、考察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照片、音像等档案资料
(二)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资料各个时期本市有影响的各项重大活动、历史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
(三)荣誉礼品档案资料本市荣获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奖状、奖牌、奖杯、证书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及社会交往中接受的、有纪念意义的礼品
(四)各界名人档案资料昆山籍和在昆山工作过的党政领导干部、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爱国志士、作家、艺术家等的生平事迹、书信、日记、照片、著作、手稿、传记、回忆录,以及本地各个时期的历史名人、军政界重要人物的有关资料
(五)地方特色档案资料反映本市地方特色的资料,如戏曲艺术、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称谓习惯、方言俗语、各类谚语、民间传说、奇闻轶事、民间工艺美术作品、古迹的考证材料等
(六)各类史志等资料历代编修的各种版本的昆山县志、镇志、乡土志、山水志、人物志、资源志;各种家谱、宗谱、族谱;行业史、厂店史、校院史、社村史及名牌产品发展史;珍贵版本的书籍等
(七)反映昆山革命历史时期及改革开放时期的文件、手稿、信札、回忆录等红色档案资料
(八)历史档案资料建国以前中国共产党在昆山的各级组织、政权、群众团体的档案、文献资料;建国前本地区出版的各种报纸、期刊、文史资料及其它印刷品、宣传品;历代王朝、民国时期形成御旨、诏书、敕令、委任状、告示、状呈、印模、信函等,各种契据、借据、牌票等
(九)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第六条.征集档案资料的方式
(一)接受移交;
(二)接受捐赠;
(三)接受寄存;
(四)收购;
(五)复制;
(六)其他方式第七条征集档案资料,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市档案馆在征集档案资料时,应当有二人以上征集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书,供档案资料所有人核实征集人员应当将征集到的档案资料于十日内交市档案馆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整理编目、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对向市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不属于进馆范围的档案资料向市档案馆提出寄存,市档案馆在接到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属于集体、个人所有并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者可要求市档案馆收购市档案馆在接到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市档案馆在征集档案资料过程中,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对档案资料进行鉴定、评估第十三条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资料有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市档案馆公布或者利用捐赠、寄存及代为保管的档案资料,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档案资料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市档案馆应向档案资料所有人书面道歉;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档案资料征集人员将征集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的,市档案馆应当责令其上交;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