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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平安管理规定1997年1月17日区督字[1997]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平安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的平安,便利运输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水路危急货物运输规章》、《船舶装载危急货物监督管理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我们国家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干线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化气的有关船舶、码头及其全部人、经营人和其它有关单位、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统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所属各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其次章申报笫四条载有散装液化气的船舶进港或过境停留必需在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必需在驶离动身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载运危急货物申报单》,向抵达港港务监督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港第五条装载散装液化气的船舶,必需在装货三天前直接或通过代理向港务监督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装船第六条液化气货物的托运人必需在开头装货三天前向港务监督呈交《危急货物平安适运申报单》,对需要添加抑制剂的货物,还应提交由生产厂出具的《液态危急货物添加剂证明》第七条船舶在长江干线从事散装液化气过驳作业,依据交通部交安监发
(1996)330号文《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平安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航行与停靠第八条船舶航行时,应遵守港务监督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坝区、交通管制区、简单航段,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护航费用由被护航船舶担当第九条船舶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需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平安值班第十条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平安、妥当系泊,依据实际状况准时调整系泊缆绳,并应做好随时应急离泊的预备在气候对船舶靠泊或货物装卸平安作业有影响的状况下,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第十i条若码头设施不能接、卸拟装卸的货物,码头应准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液化气船不得靠泊第四章载运第十二条散装运输液化气的船舶必需具备平安牢靠的适装条件持有主管机关认可有效的《适装证书》,并应备有《装载与稳性资料手册》第十三条船舶液货舱、泵舱、货物管系及其它处所的温度、压力、气体探测、液位指示和溢流掌握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船舶应配备至少两套适用载货品的便携式气体探测仪船舶值班人员必需对所载货物的状态常常进行检测,并做好纪录第十四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牢靠性,有关检查和校准的状况要做好纪录并保存在货物掌握室或驾驶台压力释放阀经调定压力铅封后,未经检验部门同意不得随便变更第十五条船舶的消防设施应定期检试,以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第十六条船舶应备有所装运货物的资料,供有关人员查阅,这些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所载运液化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具体说明;
2、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需要实行的措施;
3、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损害的防范措施
4、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
5、货物输送、气体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更换货物的程序;
6、平安装卸特定货物所需要特别设施的有关资料;
7、液货舱内层钢材设计允许的最低温度;
8、应急措施第十七条当船舶液货舱装有液化气时,在船舶液货舱的爱护区域的其它液货舱不得装载闪点闭杯等于或低于60瘢的易燃液体如液货舱内装载的货品数量仅限于供冷却、循环或作燃料之用时,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八条当货物换载时,应遵守特定的液货舱清洗程序进行洗舱第十九条船舶在低温条件下载运货物应掌握温度,使其不低于船壳结构材料的设计温度,需要冷却货舱时,应严格遵守货舱,、管系和附属设施的冷却程序,避开货舱、管系或其他附属设施中发生不良的温度梯度其次十条船舶装载液化气不得超过最大充装极限其次十一条船舶载有或曾经载过其他散装气体货物和散装液体危急化学品而未清舱的还应遵守其他相应的规定其次卜二条货物样品必需装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处所,并应用相容材料垫隔、加固、防止移动第五章装卸作业其次十三条散装液化气船装卸作业必需在经港务监督核准的专用码头和规定锚地进行其次十四条液化气船舶装卸作业期间,必需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在系泊和装卸作业时,还应显示要求过往船舶慢车的信号船舶装卸作业期间应在甲板船舷醒目处放置表示船舶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告示牌,无关船舶及人员不得进入平安作业区域其次十五条船岸双方应定期对货物输送作业的紧急关闭、报警系统和主要货物装卸掌握设施进行试验,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排放、排空管II应设置在平安作业区域以外其次十六条液化气船舶在装卸易燃气体货物期间不得进行以下作业
1、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放射机和卫星导航仪;
2、从事可能产生火星的作业及明火作业;
3、不得由供应船进行加油水作业;
4、不得进行吊运物件及其它影响平安的作业;
5、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液货舱除气、清舱;
6、其它影响船舶、装卸货平安、船舶靠离泊的作业其次十七条船岸配备的液、气相输货软管应与货物性质、温度和输货压力相适应软管应用耐久的方式标记出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和最高、最低工作温度软管还应定期进行检验,在软管上以耐久方式标明检查日期,并做好纪录使用的甚高频、对讲机必需是防爆型的其次十八条散装液化气船作业期间,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申请监护,监护费用由被监护船舶担当其次十九条船岸应按规定连接船岸间接地导线、绝缘法兰船舶进行装卸作业应设置气相回路装置第三十条装卸易燃液化气体,在拆管前、接输货软管后试漏和扫气过程中应使用惰性气体做为中间介质,扫除可燃气体空气新船或经气体清除的船舶在首次装载易燃液化气之前,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液货舱、货物管系中的空气第三十一条船岸双方应对《船、岸平安检查表》所列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并共同填写签字符合要求后方能作业,其中一份报送港务监督第三十二条装卸作业前
1、船岸双方应指定作业负责人,并应事先取得联系,依据货物性质共同商定作业程序和要求、平安留意事项、联络方法及紧急状况下实行的平安措施负责人应佩带较明显的标忐;
2、船岸双方应对全部液货舱与货物输送、检测、掌握装置、消防、通讯、使用工具及人员防护等设施进行检查;
3、船舶生活区面对载货区域的门窗与空调、通风入口应于关闭;
4、本船或四周发生火警或危及本船平安时,应马上实行应急措施,并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
5、软管的布设及穹曲半径角度应与气候、潮汐和吃水变化相适应,烟囱应设置防护;第三十三条装卸作业期间
1、作业现场负责人、操作人员和负资应急行动的人员均须坚守岗位,履行各自职责作业期间应对可能泄漏部位进行定时检测;
2、作业期间,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工具或物品产生火星;
3、船岸双方应依据货物性质与输送设施状况,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进行输送作、也,并按时测量液位,随时把握装卸进程,做好操作纪录;
4、装卸货物期间,未经轮机员、驾驶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泵舱的压缩机舱货泵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修理第三十四条装卸作业结束
1、拆卸货物软管前,应清除管内残液,关闭液货管路和有关阀门,并释放其压力;
2、拆卸的软管,应用盲板法兰关闭每个管端;
3、货物管系扫线后残留在联接箱或软管的残液应用容器回收并妥当处理,货物残液不得随便排放入江第三十五条气体清除作业过程中,液罐充惰时排出的气体应回收到特地罐柜内,不能回收的,应在港务监督指定的地点排放有毒气体不准在码头排放第三十六条人员进入电动机舱、货物压缩机舱、具有货物装卸设施的其他围蔽处所以及在其中进行货物操作的类似处所作业时,应事先实行措施对这些处所进行通风,并应在舱室外面张贴正在进行通风作业的告示牌第六章码头的技术条件第三十七条从事散装液化气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规范要求,具备平安牢靠的靠泊条件,并取得港务监督核准的相应作业品种、数量的《危急货物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其前沿应设置有效靠垫,有足够的水域、水深,设计与布置应满意船舶靠离泊作业的要求第三十八条码头应设置相应的液、气相输送系统、放空系统、置换系统和应急关闭系统第三十九条码头应设置有效的避雷装置并应设置联接船岸接地导线或绝缘法兰第四卜条码头全部电缆和电器、照明、通讯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便携式照明通讯设施应是认可的防爆型第四十一条码头应划定平安作业区域(以船脑、船尾、管系联接处为中心半径>50米)并设置醒目的告示牌,并在合适处所设置人身静电释放装置依据所作业货物性质,配备足够的人员防静电工作服、防护服和应急器材及设施第四十二条码头的前沿和通道应设置水幕系统;并应依据作业货种性质和数量配备消防设施,还应设置肯定数量的标准消防管接头水消防系统应有独立的动力和供水系统第四十三条码头消防设施应符合有关要求,消防设施处于随时可用状态笫四十四条码头应设有应急报警系统第七章人员爱护及人员培训第四十五条船岸双方应配备与所载运或装卸的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应定期检查,使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第四十六条船岸双方应向从事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人员供应必要的防护器具和平安设施,防护器具和平安设施,应保存在易于取放、标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储存柜内,使用前应对器具和设施的状态进行检查,使用后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清洗和保养第四十七条凡从事散装液化气运输和装卸作业人员应经过操作技能与作业程序、平安防护和应急措施以及有关设施的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四十八条液化气船舶船员应经特别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能服务于液化气船舶第四十九条船岸双方应定期进行平安活动和消防应急演习,以提高作业人员操作各种设施的力量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港务监督将责令当事人实行平安整改措施,必要时可责令停止作业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