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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流抚养离婚协议范本
1.轮流抚养离婚协议范本怎么写
一、轮流抚养离婚协议范本怎么写?甲方(女方)乙方(男方)甲、乙双方经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现年岁归方抚养
(二)、1从年月日起由方每月付给方元作女儿/儿子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2o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不愿读书为止)3o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的医药费,在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一日年一月一日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双方于年月购置位于省市区街号花园栋号的住房(房地产权证号房地字
(1)协议应该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抚养方式上,包括对子女与直接抚养当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约定;对限制他人代为抚养的约定;对轮流抚养交接的约定;对子女户口、入托、入学、医疗保险、民事代理问题的约定;对终止轮流抚养协议事由(如再婚、迁居)的约定;对暂时处理有关事宜(如在轮流期间,一方浮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抚养或者需要双方共同直接抚养等)弹性条款的约定,等等
(2)轮流抚养时限应注意的问题轮流抚养时限,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终期、每次轮流的时间周期轮流的周期不宜过短,也不宜太长过短,时常变换子女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太长,对于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感情不利,不符合轮流抚养的初衷笔者认为,对轮流周期的确定,学龄前少儿,普通以一至两个月为宜;如果子女己入学,最好以半个学期或者一个学期作为一个轮流周期,以便于子女的学习与生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各自直接抚养的时间,不一定强求一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3)抚养费用的承担轮流抚养子女并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抚养时,可以免除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保证子女合法权益不受伤害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抚养期间,自行负担抚养费,或者有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还可以约定在本该一方抚养,由于特殊情况的浮现不能抚养而由对方代行抚养之时,依代为抚养时间长短,由一方补偿对方一定抚养费用,等等4探视权的行使在探视权利上,一方直接抚养时,应保证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这有利于加强父母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是保持双方轮流抚养的连续性,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对探视子女的方式、地点、时间等加以约定每次探视间隔可约定一周、半个月或者一月对于节假日、子女生日时的探视,以及带走子女与自己暂时居住等事宜,也最好作出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5联系方式的约定双方离婚后保持一定的联系、沟通,是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过程双方应及时沟通子女的身体、学习等情况,对共同匡助子女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学习环境很有益处因此,有必要对双方联系方式、方法等问题作约定在书写子女轮流抚养的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样可以保证写出来的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固然这样的协议自然是要建立在双方商议一致的基础之上,日后也是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如果不清晰该如何来写的话,也是可以委托专一业的律师代为起草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孩子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只要适当安排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就应准予离婚而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只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不禁止离婚父母商议轮流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就是说,只要父母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商议一致,且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利益,双方可轮流抚养子女.离婚孩子轮流抚养的条款怎么写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普通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⑶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匡助子女照应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普通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普通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普通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普通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住手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⑵尚在校就读的;⑶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允许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者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者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者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者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孩子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只要适当安排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就应准予离婚而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只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不禁止离婚父母商议轮流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就是说,只要父母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商议一致,且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利益,子女可以由双方轮流抚养.能否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只要父母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商议一致,且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利益,子女可以由双方轮流抚养正如我国《始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只要适当安排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就应准予离婚而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只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不禁止离婚父母商议轮流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自愿离婚协议书可以写共同抚养吗具体应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普通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匡助子女照应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号)一套,已付清全额房款;该房产归方所有,房屋内的现有家私家电均归方所有
2、双方于年月购置位于省市区街号花园栋号的住房(房地产权证号房地字号)一套,目前登记在方名下,尚欠按揭款元;该房产归方所有,剩余的按揭款由方负责偿还
3、双方拥有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目前登记在方名下,归方所有;拥有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目前登记在方名下,归方所有
4、男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归男方所有
5、男方经营的与其业务有关的个人网站(域名为)归男方所有
6、女方股票账户中所登记的“”三万股股票,归女方所有
7、男女双方共有银行存款万元,其中万元归男方所有,万元归女方所有
8、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女方的金银首饰归女方所有
9、双方共同确认,男方婚前购置的位于省市区街号花园栋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字号)为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
10、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的三日内,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办理有关财产的权属转让、变更登记,所需税费均由受让人一方支付
11、双方承诺未向对方隐瞒重大共同财产;如有隐瞒,另一方有权要求该被隐瞒的财产全部归其所有
12、本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不以离婚手续的办理为前提条件,即使一方反悔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也有权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本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对享有债权万元,该债权归方所有并由其行使;方行使债权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无共同债权债务的,则注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也许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于孩子来说更是一种心灵的挑战,有可能会伤害到孩子的内心因此,泛博离婚父母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当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进行关注,并且赋予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正确的认识观念等延伸阅读有债务的离婚协议书的范本最新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2022老公欠债应该离婚吗
2.在离婚协议书上如何写子女由双方轮流抚养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普通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⑶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匡助子女照应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普通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普通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口、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普通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普通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住手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⑵尚在校就读的;⑶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允许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者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者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⑷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者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者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在离婚协议书上如何写子女由双方轮流抚养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普通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⑶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匡助子女照应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普通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普通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普通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普通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住手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⑵尚在校就读的;⑶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始时,对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允许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者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者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者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者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普通的子女轮流抚养的协议书都包括了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