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2016)年(东城)第
(0001)号申请人一年一月—日,收到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O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请您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遗嘱见证人的通知其一并参加)于一年一月一日上午/下午一时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房间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查验时需携带本告知书,到场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查验时请同时携带本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全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相关材料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联系电话0如不能按时参加查验,请提前5天告知我中心,由我中心另行安排时间特此告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登记专用章)年月日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全部共有人)持一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