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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越市监稽听告字〔2020〕2号绍兴市越城区新港早餐店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本局继续开展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在清理中发现你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注销而未注销情形,本局于2020年4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系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个人独资企业,你已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
2017、2018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本局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7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案发之日止,你仍处于因2017年、2018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本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检查中发现,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局认为,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聂隆福、何建敏联系电话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0年4月20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越市监稽听告字〔2020〕3号绍兴经济开发区澳尔吉卫浴经销店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本局继续开展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在清理中发现你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注销而未注销情形,本局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系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个人独资企业,你已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
2017、2018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本局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7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案发之日止,你仍处于因2017年、2018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本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检查中发现,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局认为,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唐佑颖、何奇民联系电话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0年4月20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越市监稽听告字〔2020〕4号绍兴市高新区星悦网吧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本局继续开展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在清理中发现你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注销而未注销情形,本局于2020年4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系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个人独资企业,你已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
2017、2018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本局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7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案发之日止,你仍处于因2017年、2018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本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检查中发现,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局认为,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聂隆福、何建敏联系电话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