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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水利窗口项目名称取水许可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于2017年3月修订)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地表水源能满足供水需求的地区,限制开采地下水;已经开采的地下水源,作为应急供水水源,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用禁止开采使用受污染的地下水申报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文件,原件1份(附件2);
(二)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附件3);
(三)取水许可复核意见;组织技术审查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原件各1份;
(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1份;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复印件1份;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检查材料、登记并一次性告知;
3、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4、分管领导审批、盖章、制做文件;法定办结时限45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无办理地点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04号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9号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
00、下午14:00-17:00办理对象和范围在港北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咨询电话水利窗口0775—投诉电话077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