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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饮用天然水100-2009
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的瓶(桶)装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本评价规则所指的瓶(桶)装饮用天然水是指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山涧水、深层水库(湖)水)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其它相当的消毒过程处理,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二、检验依据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随机抽取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定量包装产品规格型号W400ml的瓶装水,抽取样品60瓶,其中36瓶为检验样品,另24瓶作为备样规格型号〉400ml且W700mL的瓶装水,抽取样品48瓶,其中32瓶为检验样品,另16瓶作为备样规格型号>700川1且《2000位的瓶装水,抽取样品36瓶,其中24瓶为检验样品,另12瓶作为备样规格型号〉2000位且《4000疝的瓶装水,抽取样品14瓶,其中10瓶为检验样品,另4瓶作为备样规格型号>4000mL的桶装水,抽取样品3桶,其中2桶为检验样品,另1桶作为备样.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样品运输、贮存条件应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标签的要求
四、检验项目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当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当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项目判定
(1)标签判定按照上表所列项目及标准条款进行检查,其中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标签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特征指标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检测结果符合标准的项目要求时,判定该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复验样品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复验结论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费用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臭和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项目不作复检;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主编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评审单位何晋浙(浙江工业大学)、陈燕燕(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戚民(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郑云峰(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周利南(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钟国娣(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盛华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复验用样品备注1标签GB7718-2004DB33/383-
20058.2A检样/2色度DB33/383-
20054.
3.1A检样/3浑浊度GB19298-
20033.2A检样/4臭和味DB33/383-
20054.
3.1A不得复检/5肉眼可见物DB33/383-
20054.
3.1A检样/6特征指标电导率钾钙钠镁偏硅酸DB33/383-
20054.
3.
2.1A检样/7PHDB33/383-
20054.
3.
2.2A备样/8耗氧量(以计)DB33/383-
20054.
3.
2.2A备样/9余氯DB33/383-
20054.
3.
2.2A备样/10铝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11铁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12镒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13铜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14锌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15银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16总碑GB19298-
20033.3A检样/17镉GB19298-
20033.3A检样/18铭(六价)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19汞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20铅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21硒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22硫酸盐(以SO产计)DB33/383-
20051.
3.
2.2A检样/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复验用样品备注23氯化物(以C1计)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24氟化物(以F计)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25亚硝酸盐(以NOJ计)DB33/383-
20054.
3.
2.2A备样/26硝酸盐(以NO一计)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27氧化物(以CPC计)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28阴离子合成洗涤剂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29挥发性酚(以苯酚计)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30三氯甲烷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31二氯甲烷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32苯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33三氯乙烯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34一漠二氯甲烷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35甲苯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36二澳一氯甲烷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37四氯乙烯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38氯苯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39乙苯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4012-二氯苯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4114-二氯苯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4212-二氯乙烷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431一二氯乙烯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44111■一三氯乙烷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复验用样品备注45四氯化碳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46八八八GB5749-
20064.
1.9A检样/47毒死婢GB5749-
20064.
1.9A检样/48总a放射性GB19298-
20033.3A检样/49总B放射性DB33/383-
20054.
3.
2.2A检样/50溟酸盐GB19298-
20033.3A检样/51菌落总数DB33/383-
20054.
3.3A不得复检/52大肠菌群DB33/383-
20054.
3.3A不得复检/53霉菌DB33/383-
20054.
3.3A不得复检/54酵母DB33/383-
20054.
3.3A不得复检/5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DB33/383-
20054.
3.3A不得复检/56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A/需要时检此项目序号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备注1产品名称GB7718-
20045.
1.1A/2净含量GB7718-
20045.
1.4A/3产品标准号GB7718-
20045.
1.7A/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及地址GB7718-
20045.
1.5A/5生产日期及保质期GB7718-
20045.
1.6A/6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水二DB33/383-
20058.
2.2A/7产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该产品实际生产取水点的水源类别(如湖泊水、水库水、山泉水、井水、自涌泉等)及真实水源地地名同时标注产品特征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国「DB33/383-
20058.
2.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