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行使层级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备案类型(事前备案/事后备案)1市场主体备案市场主体备案(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事后备案市场主体备案(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事后备案市场主体备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事后备案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行使层级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备案类型(事前备案/事后备案)市场主体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事后备案1市场主体备案市场主体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事后备案市场主体备案(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事后备案市场主体备案(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事后备案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行使层级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备案类型(事前备案/事后备案)市场主体备案(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事后备案市场主体备案(市场主体歇业)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条事前备案2河北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事前备案3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主体备案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五条事前备案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行使层级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备案类型(事前备案/事后备案)4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事前备案5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事后备案6食品小摊点备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核发乡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事前备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延续乡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事前备案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行使层级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备案类型(事前备案/事后备案)十三条7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2.《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五条事前备案8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备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一条事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