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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部分促进就业与职业中介服务第一条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报案报告的,处以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取得人力资源许可证即开展中介活动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细化标准
(一)明示事项完整、内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落实但未按时报年度报告的,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事项、内部制度中有一项未落实但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处以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三)明示事项、内部制度和年度报告均未落实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部分劳动合同及工资保险第十四条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细化标准
(一)违法收取实物价值或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收取实物价值或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收取实物价值或押金每人一千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细化标准
(一)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下的,处每人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每人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的,处每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五百三十五号)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用人单位职工名册中劳动者登记齐全但登记要素不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要素齐全但未登记劳动者占总人数10%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要素不全但且未登记劳动者涉及总人数10%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
(一)拖欠5人以下或拖欠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每人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拖欠5人以上10人以下或拖欠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每人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拖欠10人以上或拖欠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每人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细化标准
(一)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或因此而引发群体性讨薪等极端事件、或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细化标准
(一)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且由此引发群体性讨薪等极端事件、或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以下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细化标准
(一)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且由此引发群体性讨薪等极端事件、或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细化标准
(一)涉及5人以下的,处每人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每人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10人以上的,处每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H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违法涉及5人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一万五千元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涉及10人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违法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20%以下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二倍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处应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细化标准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三条违法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细化标准
(一)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四百二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违法涉及人数或工资额占职工总数或工资总额10%以下的,处瞒报金额一倍的罚款;
(二)违法涉及人数或工资额占职工总数或工资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处瞒报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涉及人数或工资额占职工总数或工资总额20%以上的,处瞒报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违法涉及人数或欠缴金额占职工总数或应缴金额10%以下的,处欠缴金额一倍的罚款;
(二)违法涉及人数或欠缴金额占职工总数或应缴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涉及人数或欠缴金额占职工总数或应缴金额20%以上的,处欠缴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五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蜀款细化标准
(一)骗取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二倍的罚款;
(二)骗取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骗取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部分休息休假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四百二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细化标准
(一)违法涉及5人以下且首次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法涉及5人以上的,或涉及5人以下再次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涉及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第八条第五款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五)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第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细化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1小时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2小时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子女享受产假少于法定天数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第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细化标准
(一)产假减少20天以下的;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5天以下或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10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假减少20天以上40天以下的;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5天以上8天以下或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产假减少40天以上的;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8天以上或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20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四百二十三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细化标准
(一)涉及人数1人的,责令改正,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每人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人数3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处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部分劳务派遣及其他第三H■一条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1个月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细化标准
(一)违法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处每人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20%以下的,处每人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处每人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九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细化标准
(一)涂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九号)第三十三条第
二、三款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细化标准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无理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四百二十三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
(二)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一千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套取政府补贴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一倍的罚款;
(二)套取政府补贴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
(三)套取政府补贴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三倍的罚款第五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细化标准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且违法行为侵害者人数达到总人数的10%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集体协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一)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
(三)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四)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五)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
(六)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
(八)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细化标准
(一)违反八条情形一条以上且拒不整改,但尚未形成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八条情形一条以上且拒不整改、导致群体性事件,但其影响仅限于企业内部的,对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八条情形且拒不整改,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企业处以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用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细化标准
(一)职业中介许可证或监督电话之一未明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均未明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已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服务台账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二)、
(六)、
(七)、
(九)、
(十)、
(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一)、
(三)、
(四)、
(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细化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九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司款细化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H■一条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细化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
(二)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审批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未取得许可证开展经营性中介活动、设立分支机构及机构名称等发生变化时未按时报告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报时报告,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