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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汕头口岸进口石材枪验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汕头口岸进口石材检验业务办理
二、项目信息汕头口岸进口石材检验业务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三)《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暑2001年14号公告》,详见附件1
(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四、受理机构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检验处
五、办理基本流程详见附件2
六、办理方式㈠受理告知申请人完成申报手续后,将报检单证送化矿检验处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等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㈡施检接单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报检单证,施检部门给予接单㈢预约施检进口石材检验业务实行约检制度,施检部门派员对预约的报检批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七、结果处置㈠合格放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注明石材放射性分类等级、用途或使用范围㈡不合格处置经核素检测,发现放射性严重超标(远大于C类界定值)的建筑装修材料,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收货人对不合格货物实施退运,同时对进口企业实施信用扣分登记
八、咨询途径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处
九、办公地址汕头市金砂东路朝阳庄检验检疫大楼七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为保证进口石材和涂料等建筑材料的质量,保障我国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材、涂料大类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实施法定检验;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材、涂料类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三、该类商品的环境控制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代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环境控制规范〉〉和国家标准〈〈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中相关材料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有关限量规定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四、对进口石材、涂料类商品的报检和出具证书等按照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等将另行发布附件进口石材、涂料类商品法定检验HS编码目录2515项下所有编码2516项下所有编码6801项下所有编码6802项下所有编码3208项下所有编码3209项下所有编码00一年八月三十日汕头口岸进口石材检验业务办理流程图业务受理黑就斗V材料不全或有误一材料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是►业务部门接单预约实施检验是否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注明石材放射性分类等级、用途或使用范围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收货人对不合格货物实施退运,对进口企业实施信用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