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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拜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四、承办机构拜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审批机构拜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办理流程见拜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立案;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办公地点、时间
(一)地点拜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时间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