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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规范审计执法程序和处罚行为,准确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法制环境的实施意见》、《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实施方案》、《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时,遵循本规定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部门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审计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依法行使审计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整改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的权限第五条适用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审计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裁定,作出的审计处罚要与违法违规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审计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公开透明原则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金额等内容,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应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被审计单位自觉遵守法律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第六条审计处罚应当遵循廊坊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教育规范、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罚”的“三步式”行政处罚程序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罚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法制科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审计组所在部门建议采取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法制科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审计组所在科室作补充说明法制科认为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其代拟的审计决定书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审计组所在部门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处罚,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第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第十一条审计机关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第十二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审计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廊坊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主动纠正上级审计机关应当不定期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和《裁量基准》责令纠正各级审计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裁量基准》纠正并予以通报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被审计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审计部门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裁量基准》直接予以变更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审计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审计机关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审计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审计处罚案件在审计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廊坊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廊坊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