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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汕头分局行政处罚(共1项)违法行为渔业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处罚种类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J执法机构渔政指挥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J执法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科
四、行为内容改变渔业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拆除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J执法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科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汕头分局行政征收(共4项)
一、征收内容渔业船舶检验费征收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粤价
(2000)140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5〕127号)执法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科
二、征收内容船用产品检验费征收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J.《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粤价
(2000)140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5〕127号)执法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科
三、征收内容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征收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粤价
(2000)140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5〕127号)执法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科
四、征收内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审图费征收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J.《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粤价
(2000)140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5〕127号)执法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科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汕头分局行政确认(共3项)
一、确认内容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九条“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J.《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J执法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科
二、确认内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船舶、设施损害的检验或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九条“因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当地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或鉴定,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渔港监督部门备案J执法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科
三、确认内容进口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J执法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科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汕头分局行政检查(共1项)检查内容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J执法机构渔政指挥科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汕头分局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共4项)
一、行为内容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J.《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执法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科
二、行为内容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J.《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J执法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科
三、行为内容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