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序T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举办者第三章机构法定代表人第四章机构理事会第五章行政负责人(主任)和行政负责人(主任)办公会议第六章机构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第七章机构监事(会)第八章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九章机构其他组织机构第十章教职工第十一章学生第十二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三章机构、家庭与社会第十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五章机构的变更与终止第十六章附则注*为必须载明的事项第三十一条机构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机构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主任)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机构重大决策应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机构党组织支持机构决策机构和行政负责人(主任)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第三十二条机构联合党支部党组织设立相关健全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充足力量开展党建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强党建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第七章机构监事第三十三条机构设立监事监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机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推选)组成监事由2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机构理事、行政负责人(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当理事、机构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机构的利益时,要求理事、机构主要领导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八章教职工大会第三十六条机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机构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机构、机构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机构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机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机构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机构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机构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董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理事和监事;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机构领导干部;(A)通过多种方式对机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机构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机构与机构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出席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大会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九章机构其他组织机构第三十九条机构设立如下基本的行政管理和党组织机构(根据机构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党组织机构)机构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与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四十条机构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H一条机构的工会、教职工大会、在机构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机构民主管理机构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机构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第十章教职工第四十二条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机构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第四十三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机构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机构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五条机构鼓励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其经费列入机构年度预算机构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第四十六条机构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机构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机构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七条机构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机构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一章学生第四十八条机构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招收的学生,机构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机构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档案第四十九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机构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学习成果,对达到规定标准者,给予开具相应的学习证明第五十条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机构可以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济助学生第五H一条机构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严重影响课堂纪律的学生,中心按照后果的严重性予以教育或其他合理的处置办法第五十二条机构对学生做出教育或其他处置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所受处置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投诉第十二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五十三条机构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五十四条机构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各方面,转化为学生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机构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理念,完善德育体系,改进德育方式,健全德育网络,提升德育工作有效性第五十五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五十六条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第五十七条机构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改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五十八条机构依法、科学、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效益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第五十九条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机构安全稳定机构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师生避险、逃生、自救的意识与能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十条机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机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第十三章机构与社会第六十一条机构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资源优势,依托社区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第六十二条机构依据《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规定,通过我市社会组织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机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十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六十三条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捐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第六十四条机构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机构的场所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等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机构的资产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教育教学活动支出占学费收入的比例85%o第六十五条机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六条机构可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七条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机构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六十八条机构资产的使用接受机构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申请年度检查时报机构审批机关一并年检第六十九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由机构制定,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番禺区教育局)进行备案,并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第七十条机构每年依法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开支负有债务的民办机构,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办学结余是指机构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第七十一条机构结余全部用于机构发展,不得在举办者中进行分配第七十二条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机构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第十五章机构的变更与终止第七十三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机构审批机关核准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机构理事会报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按规定报机构审批机关加具意见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七十四条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报机构审批机关批准第七十五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办学许可证期满且机构无招生、办学行为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终止的事项第七十六条机构在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七条机构终止后,机构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机构办学第七十八条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七十九条机构终止后,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机构审批机关,凭审批同意的批复,在15日内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十条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机构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由上级党组织对机构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第十六章附则第八H■一条机构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将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机构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理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第八十二条章程的修订,可由机构理事会、行政负责人(主任)办公会议或者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出章程修订稿应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教职工大会讨论,机构理事会审定第八十三条本章程修订经理事会审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自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2020年幺月£日起生效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机构理事会广州市番禺区成铭教育培训中心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理事签名加盖指模.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教师、财务或其他聘用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校长(主任)或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人员).其他理事签名(举办者、法人或其他人员)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广州市番禺区成铭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成铭教育”)成立于2007年6月,是集文化辅导、艺术培训、科技创新为一体的青少年校外活动、3A培训机构成铭教育始终把“始于快乐,终于智慧”作为我们的教育理念,把“关注孩子的灵性成长,让孩子的生命更加绽放”作为我们的育人目标,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为穷困地区学生捐款捐物,践行公益慈善,彰显教育大爱2018年7月28日通过GB/T19001-2016/IS0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认证经过13年的发展,正向集团化办学方向迈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机构制度,维护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机构中文名称广州市番禺区成铭教育培训中心机构英文名称GuangzhouPanChengmingEducationTrainingCenter机构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1号机构网址gzcmjy.com第三条机构性质民办非学历教育第四条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50万元
(一)李凌云出资人民币30万元,以现金形式出资,所占比例60%;
(二)刘俊出资人民币20万元,以现金形式出资,所占比例40%;广州市番禺区成铭教育培训中心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以上为广州市番禺区成铭教育培训中心第三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2020年1月3日通过(方式)产生(加盖机构或举办者的印章)广州市民办培训机构董(理)事登记(备案)表培训机构名称工作和受教育经历注
1.董(理)事类别指
①作为教职工代表的董(理)事;
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董(理)事;
③行政负责人;
④党组织书记;
⑤其他董(理)事
2.产生方式指
①举办者推荐;
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③其他按董(理)事会章程产生第五条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非学历、业余教育第六条办学规模同期招生学生800〜1200人招生对象校外业余学生及社会人士第七条机构业务主管机关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第八条办学理念始于快乐•终于智慧办学宗旨做有爱、有情怀、有温度的素质教育机构标识第二章机构举办者第九条机构的举办者是刘俊、李凌云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机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机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及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依据机构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机构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第十一条机构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机构章程,支持机构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机构名下;
(三)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机构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
(四)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第十二条举办者参与机构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权限
1、机构法人在学校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2、机构举办者主动妥善处理好与机构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不得越过理事会直接干预机构事务程序报请广州市番禺区成铭教育培训中心理事会通过第三章机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刘俊担任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机构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机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丧失理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行政负责人(主任)担任,丧失行政负责人(主任)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第四章机构理事会第十五条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行政负责人(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决策机构第十六条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机构理事会成员二人,并设理事长1名其中1/3以上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由机构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主任)、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等担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推荐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机构监事第十八条首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各方最高决策机构开会决定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机构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理事会换届,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理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机构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行政负责人(主任);
(二)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机构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参与机构年度预算、决算审核,对预算、决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三)参与聘用和解聘机构行政负责人(主任)决定过程,对行政负责人(主任)的聘用和解聘具有表决权;
(四)参与理事会活动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机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机构的财产理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机构资金;
(二)将机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将机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机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与机构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理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机构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机构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机构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披露机构秘密;(A)违反对机构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理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机构所有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机构有重大问题需要理事会决策时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理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行政负责人(主任);
(二)修改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章行政负责人(主任)第二十六条机构设行政负责人(主任)一名,人选由理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即报告机构审批机关行政负责人(主任)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行政负责人(主任)的任职条件,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主任)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二十七条行政负责人(主任)负责机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机构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机构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机构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八条行政负责人(主任)应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机构工作,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机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章机构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第二十九条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联合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机构联合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2)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机构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3)推动机构发展支持机构理事会和行政负责人(主任)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机构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机构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机构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4)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5)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机构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构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三十条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构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机构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定期研究机构党建工作,参加机构的理事会、行政负责人(主任)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姓名性别民族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片户口所在地邮编电话家庭住址邮编电话董(理)事类别产生方式拟任职期间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