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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广州市物业服务合同信息填报指引
一、法律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二、填报主体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填报时限.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合同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合同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上传合同主要包括
1.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五、填报程序
(一)企业注册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注册(网址https://wygLgzcc.govcn/login)o
(二)填写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和信息系统要求,在“企业信息”栏规范填报在管项目信息.在“信息填报”栏根据合同类型,选择填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信息”或“物业服务合同信息”,在信息填报页最后“相关文件上传”栏上传盖章的合同(PDF文件).
(三)更新信息.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B内在信息系统更新
六、工作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照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真实、规范填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信息.
(二)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重点在5个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填报合同信息加强指导监督一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信息系统填报的合同信息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保存电子档案.二是于每个季度对企业填报的合同信息资料进行检查,企业填报信息或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系统退回,说明退回理由,并督促其限期重新填报.三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填报或者未及时更新合同信息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二千填报虚假资料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填报真实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是按照《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上述失信行为.
(三)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物业服务企业上述失信行为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