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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浙江商会章程(2016年12月23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浙江商会英文名:ZHEJIANGCHAMBEROFCOMMERCEINGUANGDONG;英文简称GDZJCHAMBEROFCOMMERCEo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由浙江籍人士在广东省范围内投资创业的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第三条本会宗旨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旨在聚南粤浙商之合力、扬南粤浙商之精神、立南粤浙商之诚信、纾南粤浙商之困难、护南粤浙商之权益、创南粤浙商之辉煌,从而促进浙粤两省的经贸合作、技术交流和两个文明建设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广东省浙江商会的办公地址在广州市先烈中路85号浙江大厦第二章业务范E第六条广东省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会员的政策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沟通会员企业与两地政府的联系,向会员传递政府的宏观决策、产业导向和与企业相关的各种政经信息,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受政府委托并与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和规则,树立和发扬“信守承诺”和“守法经营”的良好从业道德
(四)在组织工作上使在粤浙商真正的实现“融合发展”、“抱团发展”,推动全面实施改革发展在粤浙商战略,坚定不移走融合发展之路,充分发挥商会的平台作用,为浙商做好服务保障
(五)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推介会等商贸活动,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会员企业整优势
(六)组织会员企业关心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弘扬在粤浙商的奉献精神和素质形象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文明娱乐、外出休闲等联谊活动,做到信息共享、同谋发展,增进乡情、排遣乡愁,创造和谐团结的氛围
(八)承办政府及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单位会员为在广东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代表为浙江籍的企业,团体会员为分布在广东各地的浙江籍商会和行业协会并且在发展目标上逐步向港澳地区发展,吸收港澳地区综合素质高、企业发展好的优秀浙商进入省级商会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广东省注册登记的以浙江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及在广东各地的相关浙江商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并设监事会监事长和秘书长,其中秘书长为专职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名誉会长
(九)确认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碰头会,处理日常事务加上常务副会长、监事会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是本会会员大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会长办公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须经有2/3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实到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好;
(二)本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能带头遵守本会章程、模范执行本会决议;
(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为在粤浙商和社会服务的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执行会长碰头会;
(二)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副会长以上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提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增补和劝退;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交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第二十六条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以下人选,交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聘用办公室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七条为加强本会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监事长原则上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副监事长原则上由副会长兼任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以上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成员,可提请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财务开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监事会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做好监事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本会每年必须接受监事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见本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本会期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不论来源于自购、捐献或赞助都属本会所有,必须建账立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有、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会长研究后提出,在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理事)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修改后的章程,应在会员(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3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