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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共30项)市质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1项)市质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转换事项清单(1项)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资质条件资质依据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史项)155计量器具型式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依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计属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七条中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件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制造、修理计fit器具许可证核发SP005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投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企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最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卜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贡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H、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相对人15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除焊接作业人员、三级锅炉司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SP0G400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普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相对人15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限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卜二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SP00400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H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相对人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委托主体处理意见及理由备注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25计珏检定员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冲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SP00200行政相对人不再进行计量检定员考核主要理由根据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6)35号)附件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非项目录第7项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处理意见备注资质条件资质依据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12气瓶充装单位约请鉴定评审(限液化石油气瓶充装)L《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I-2004)第十二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3质量监督检!的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物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十三条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青任.
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第函》(质检办特函
(2015)803号)特种设的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屈于技术性服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气瓶充装许可SP00100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股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喊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版检特
(2005)220号)第三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约请有关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转由部门委托并承担费用主要理由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复函》(质检办特函
(2015)803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属J技术性服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备注及项目编码资质条件资质依据主体158气瓶充装明位约请鉴定评审(限液化石油气瓶充装).d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笫卜二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十三条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红函》(质检办特函
(2015)803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属于技术性服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气瓶充装许可SP00100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样检验、定期检脸的特种设备检脸机构.以及为特种设位生产、经者、使用提供检制取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卜列条件,并处鱼货特种设招安全监仔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收.检测1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r六条特种设在松会校测机构和检依检测人员应用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签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制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饕定评审管理与监告规则》(国质检特
(2005)220号)第二条特种设翁行政许可基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H和右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卜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市场调节价政关行机159计量器具检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杳,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熨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熨检权利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CF00108(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镇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战
(2016)26号行政机关160计量器具检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侦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布.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CF00109(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胡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卜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徒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H、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机关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资质条件资质依据161计量器具检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行,收集认定案件里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用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并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成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电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发检权利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涔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CF00104(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尿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H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成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责
(2016)26号政关行机162计量器具检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杳,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并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0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发检权利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CF00101(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昆: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用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设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班
(2016)26号政关行机163计用罂具检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CF00111(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51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卜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匿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成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H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松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贽
(2016)26号行政机关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资质条件资质依据16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发检权利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CFOO125(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搔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有与其中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鼠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梭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政关行机165计量器具检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掩、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他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且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免检权利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CFW135(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最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显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围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欲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1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院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机关166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行,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侦或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电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发检权利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CF00142(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同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刷,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罪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番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址检定人员和计况: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痂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同、财政局钢价费
(2016)26号行政机关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资质条件资质依据167计量器具检定《质量技术监悌行政处的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用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晚、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熨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曳检权利破坏计送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CF00146(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录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费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我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址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钢价费
(2016)26号.行政机关168计量器具检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骁、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屈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更检权利使用屈r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维续使用的处罚CF00109(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用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货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1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X)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赞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钢价费
(2016)26号行政机关169产品质fit检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贞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夏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里人更检权利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CF00201(属于“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最法》第十九条产品质最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
(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3)17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机关170产品质量检脸《质量技术监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目充合格产品的处罚CF00202(属于“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督
(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3)1793号;省物价同、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机关171产品质量检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笫137号)第I•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再实的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法》第1•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政府定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行政机关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资质条件资质依据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行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CF00302属于“对标准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险机构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部计价独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贽201414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172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除、检测、怆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枪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且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更检权利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CE00501屈于“对能源效率标识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4号市物价H、财政同铜价费201626号行政机关173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里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最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发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知检权利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杳不合格的处罚CF006I2属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展最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送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枇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贽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院价钳201414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行政机关174特种设饴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屈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检权利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CF01300属于“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脍的特种设备检险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费住制度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行政机关175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质鼠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除、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杳证屈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枪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且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互检权利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维续使用的的处罚CE01300属于“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1•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骄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脸、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行政机关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资质条件资质依据176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屈实后作为认定案件并实的证据第二十条施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行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曳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完检权利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除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情手续的处罚CF01300(属于“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具的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善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脸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脸、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贲任制度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1)10号;省物价”、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机关177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质豉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脍、检测、枪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杳证屈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夏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豆检权利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CF00406(属于“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检脍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院价费
(2014)145号巾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机关178特种设备安多、改造型式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4-201D第三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后第13号令)第七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脍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QR00500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4-20U)第三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相对人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资质条件资质依据179计量纠纷仲裁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枪定计量仲裁检定CJ001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最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笫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质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口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纸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机关180计量标准周期检定和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笫卜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1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成监督检查QT00I00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的机构《法定il用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口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X)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相对人181计量器具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信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H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口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计量监督检查QT00I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St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最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啬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TT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1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6号南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相对人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资质条件资质依据182计量检定《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督局第4号令)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了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笫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母校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计量授权QI002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枇保证体系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X)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贽
(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贽
(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相对人18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测(除车用、无缝、焊接、特种气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里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垂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禁;未经监督检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四卜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杳QT00300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脸、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贵任制度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1)10号;省物价同、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相对人184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限车用气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脸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QT00300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钢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批豆》(铜价费
(2012)53号)行政相对人185产品质量抽查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直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责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拈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杳法律对产品侦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QT0050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策: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损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
(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3)17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4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
(2016)26号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