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全体教职工
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范畴.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安全事故的.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教学常规要求,工作期间履职不到位,导致学生在校内学习时段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执行作息时间表和课表,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私自调课,造成安全事故的.疏于教育,管理不力,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实验课违反实验操作规定和工作程序,体育课或户外教学活动未落实好安全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滞留学生造成安全事故的.体罚和变相体罚、讽刺、侮辱、挖苦、谩骂、赶撵学生,引发安全事故的.开展校园内外集体活动,不按规定报批,组织安排不扎实,出现安全事故的.私自放(移)假或私自补课、开展家教,出现不安全事故的.对食品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采购食品把关不严,进货台账不健全,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使用设备,食品加工过程中不规范操作等,导致食品安全或其他事故的.对各级查出的校园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使用临时工作人员,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责任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职、不尽责行为发现问题隐患、事故、失职行为等,不履行报告、举报责任和义务的,或出现安全事故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等,产生不良影响的,以及阻碍、干扰事故正常调查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救援、救治的,按同等事故上一个严重等级对待
五、首次且属于一般安全事故的惩戒谈话,学校通报批评;第二次及其以上者,视情节轻重上报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缓聘;造成严重后果的,解聘当事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评优晋级、年度考核等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对负连带责任的,因工作推诿、扯皮、不积极配合处理的,同等严肃处理
八、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违,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