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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城市道路绿化养护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2.《滁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管养分离、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维护责任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其他绿地,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县城管局园林绿化景观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U!来安县新城区、老城区、县经济开发区已交付的绿化
五、服务流程受理落实后即时办理
六、办理时限根据实际情况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来安县城管局园林绿化景观管理所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