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合并宗地承诺书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我公司位于X区X路X号的工业用地项目,共办理了2本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分别为合经开国用(20XX)第X号,证载用途工业,使用权终止日期2058年9月12日;合经开国用(20XX)第X号,证载用途工业,使用权终止日期2059年2月18日现我单位自愿承诺如下
1、同意按照《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合自然资规函
(2021)117号)相关规定,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土地使用年限将上述宗地合并为一宗地并宗后继续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约定,
2、对于土地使用年限变更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不要求返还XX公司注最终土地使用年限由登记机构计算,申请人提供本页即可本页无需打印,无需提供附合自然资规函
(2021)117号文中关于加权平均法计算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合并的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土地使用年限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Z=[Sa/(Sa+Sb)*Ta+Sb/(Sa+Sb)*Tb]S:宗地面积(平方米);T: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天数)(以土地使用权人书面申请合并宗地日期作为起算日);Z:合并后宗地使用年限(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