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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酒吧项目合伙经营协议书甲方合同编号身份证号码签订地址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丁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规,各股东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人脉优势、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特色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它合期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它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它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它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应按其它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违反达两次以上,经劝阻不听者,可由其它合伙人集体决定对其除名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伙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合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丙方(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由B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日期:丁方(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由B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经营场所位于:经营面积: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范围包括酒水、饮料、点心、水果、简餐、棋牌等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作期限为一年—月一日起到一年—月—日止第五条出资额、期限甲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占总股份的%0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占总股份的%0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占总股份的%o丁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占总股份的%o各股东的出资应于一年—月一日以前交齐,由合伙人统一保管,其它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合伙企业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工资、奖金、红利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全职参与酒吧经营管理的股东发放工资,发放标准按所从事岗位和职务另行制定;兼职或非全职股东不发放工资,视具体情况可报销费用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每季度向部分股东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贡献度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红利分配:每月1日分配上月红利,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折旧损耗、需缴纳的税费等费用,结余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扣除下月周转资金后以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为依据,进行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原则上不再增加股东人数,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不享有入伙前的企业利润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能够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它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它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第三人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相关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总负责人(持牌人),任期一年,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
5、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6、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8、支付合伙债务;
9、组织召开股东会议、执行纪律;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分别为财务会计和出纳,任期一年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权限为另行制定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各合伙人按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累计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分红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对核对财务帐目的权利;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2、积极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3、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遵守合伙企业的章程、接受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4、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5、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此行为,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能够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能够按当时的经营状况清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后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四款债务分配的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