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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保护福建福清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并在福建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数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数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本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同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福建福清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文简称福建福清泰隆村镇银行英文全称FUJIANFUQINGTAILONGRURALBANKCO.LTD.英文简称FUJIANFUQINGTAILONGRURALBANK.第六条本行居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清宏路7号第七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本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九条本行股东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八)股东会以为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对付所审议事项做出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数、所持表决权数及占本行表决权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决议应在会议终止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部股东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表决结果等会议文件,应当与出席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本行档案一并永久保留本行应在股东会终止后及时将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四十五条本行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第四十六条本行执行董事为自然人以下人员不得担任本行执行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
(二)《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三)《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四)不具有《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第七章第一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本条有关不得担任本行执行董事的规定,合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执行董事应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体味和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第四十八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或者改换,每届任期三年执彳亍董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四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那末,并保证
(一)不得从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利用黑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行贿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本行资金或者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除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形下批准,不得允许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在任职前签署保密协议,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形下允许,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涉及本行的机密信息但在以下情形下,可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一、法律有规定;
二、公众利益有要求;
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强制裁定;
(八)不得歹意作出其他任何有损本行利益的行为执行董事违背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第五十条执行董事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本行按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受他人控制;非经法律、法规许诺或者取得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形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踊跃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执行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把握作为执行董事应具有的相关知识;
(七)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形,提出意见、建议;
(八)允许监事会对其履职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能够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五十二条执行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和任期终止后的合理期间内并非妥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发布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依照公平的原那末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刻的长短,和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终止而定第五十三条任职尚未终止的执行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补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拟订本行中长期发展计划,决定本行经营打算;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权或者归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九)聘用或者解聘本行行长等应由执行董事聘用的相关人员;依照行长的提名,聘用或者解聘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本行大体管理制度;
(十一)拟订本行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听取行长的工作报告并检查行长的工作,监督评判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形;
(十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依照股东会授权,代表本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十六)批准不与执行董事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执行董事应就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执行董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允许一样关联交易备案,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将批准后的重大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于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与执行董事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执行董事应将其提请股东会批准第六章监事和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五十六条本行监事包括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和其他监事非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改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本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改换第五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能够连任第五十八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体味,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执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九条监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执行董事辞职的规定,合用于监事第六十条监事应遵遵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二节监事会第六十一条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行执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职工代表一名第六十二条本行设监事长一位,由监事提名,以全部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一起选举一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六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形;
(二)监督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尽职情形;
(三)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伤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四)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工作;
(六)制定及修改监事会议事规那末;
(七)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
(八)对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九)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四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机构及其人员了解情形,相关机构及其人员应予配合第六十五条监事会发觉本行业务显现异样波动时,应向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层提出质疑第六十六条监事会发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形时,应限期整改第六十七条监事会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其职权监事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暂时会议监事会例行会议每一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监事会召开例行会议和暂时会议,应别离在会议召开的十个工作日前和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部监事会成员O情形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的,会议通知的送达能够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必需保证在会议召开前有效地送达第六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址和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六十九条监事会召开会议时,由监事长或者其指定监事确认出席监事人数并对召集事由和议题进行说明,由出席监事进行讨论和发言,对提案进行表决,形成会议记录第七十条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能够现场方式或者通信方式进行参加会议的监事每人拥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由全部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知情并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能够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第七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留,并应于会议终止后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七章高级管理层第七十二条本行设行长一位,可设假设千名副行长、行长助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长工作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由执行董事聘用或者解聘第七十三条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能够连任,离任时需进行离任审计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能够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程序与方法由其与本行签定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七十四条行长对执行董事负责,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执行董事授权,组织开展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并向执行董事报告工作;
(二)向执行董事提交经营打算、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行大体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行具体规章、制度及方法;
(六)提请执行董事聘用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并拟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七)决定聘用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用或者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员;
(八)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九)决定本行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方法,并当即向执行董事、监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十五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应当依照本行经营活动的需要,成立健全之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管理系统、信贷审批系统等为要紧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本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做立向执行董事按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形第七十六条副行长、行长助理协助行长工作行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行长授权或者执行董事指定副行长、行长助理行使职权第七十七条本行对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评判应当做为确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鼓励方式的依据第七十八条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应遵循诚信原那末,谨慎、认真、勤勉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遇,不得允许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高级管理层执行本行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行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派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七十九条本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八十条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八十一条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欠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变更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第八十二条本行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本行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八十三条本行依照国家和地址的有关税收规定,依法纳税第二节利润分派第八十四条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其分派的时刻、方式及形式应符合国家对村镇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除国家还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分派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样风险豫备;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六)按规定用于其他方面的分派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能够再也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不是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本行不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派利润第八十五条本行自发起设立之日起三年不分红;本行可采取现金或者股权方式分派股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利润分派事项还有规定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节审计第八十六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本行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八十七条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董事决定第八十八条本行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并将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本行依照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第八十九条经本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本行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本行执行董事、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本行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分支机构的资料和说明第九十条本行解聘或者再也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执行董事说明本行有无不妥情形第九章分立、归并、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归并或者分立第九十一条本行可依法进行归并或者分立本行归并可采取吸收归并和新设归并两种形式本行的分立和归并事项应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十二条本行归并或者分立,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执行董事拟订归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定归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置债权、债务等各项归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明白得散记录或者变更记录第九十三条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允许本行与他方归并或者允许本行分立的,本行与其他当事人签定归并或者分立合同,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九十四条本行归并或者分立,归并或者分立各方应编制资产欠债表和财产清单本行自接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允许归并或者分立批复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公告第九十五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能够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九十六条本行归并或者分立时,本行执行董事应采取必要的方法爱惜反对本行归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九十七条本行归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通过签定合同加以明确规定本行归并后,归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归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行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到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九十八条本行归并或者分立,记录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别离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记录机关办理变更审批和变更记录;本行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记录;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设立记录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九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解散或者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因归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允许,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背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本行的清算和解散事项应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第一百条本行因有本节前条第
(一)项情形而解散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本行因有本节前条第
(二)项情形而解散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躲债务,严峻伤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本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大盈亏、自我约束,并依法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下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第十一条本行依照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伤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效劳“三农”、小微企业及县域经济为经营方向,致力为本地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效劳,坚持审慎经营,实现发展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全面和谐和持续发展第十四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记录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单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清算工作由归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归并或者分立时签定的合同办理本行因有本节前条第
(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允许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行因有本节前条第
(四)项情形的,依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算第一百零一条清算组成立后,执行董事、行长的职权当即住手清算期间,本行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一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欠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置本行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置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行参预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零三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公告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记录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欠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一百零六条本行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本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本行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分派本行财产未按本款第
(一)至
(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派给股东第一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欠债表和财产清单后,以为本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行经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允许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清算终止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向公司记录机关办理注销公司记录,公告本行终止第一百零九条清算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行贿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补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本章第二节关于清算程序、清算组的职责、清算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仅合用于本行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情形,及本行因归并或者分立而进行清算的情形本行因被宣告破产或者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而进行的清算,别离按国家破产法律制度及《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一百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并依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终止后,申请注销公司记录,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修改章程第一百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行的情形发生转变,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十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涉及本行记录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记录第十一章附那末第一百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形处置翳-百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之内”、“以下”,都含本数;“之外”、“超过”不含本数第一百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本章程所称“一样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下的交易本章程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交易第一百十七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持有表决权尽管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妨碍的股东第一百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公司记录机关最近一次核准记录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通事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公司记录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一百二十条本章程由本行股东会负责说明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权第十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为实收资本第十六条本行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出资比例5%以上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本行加盖公章并经执行董事签署后方为有效本行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者毁损,股东能够依据有关规定经公告程序,并待该出资证明书失效后,向本行申请补发出资证明书第十八条股东持有的本行股权不得退股,但能够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股权受让人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村镇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本行出资人持有的股权自本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司法强制处置除外股东股权转让时,应以每股净资产为价钱,依照主发起行、主发起行推荐的受让人、其他股东的顺序挨次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应提早通知本行执行董事本行执行董事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须召集股东会会议,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表决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允许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本行及全部股东,其他股东在一样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顺序依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确信的顺序执行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舍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本行股东持有的本行股权,自成立之日起不得质押;股东不得以本行股权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本行依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股东会决议,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能够变更注册资本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取分红及转让股权;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法查阅、复制本行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比例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派;
(六)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住手侵害,补偿损失;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本行归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
(二)及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服从和履行股东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保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反对和抗击任何有损本行利益的行为;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躲债务,严峻伤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不该干与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依照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该越过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与本行经营管理;
(八)本行显现流动性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当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早归还;
(九)股东应支持本行执行董事制定的资本计划,使本行资本持续地知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知足监管要求时,应制定资本补充打算使资本充沛率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超期没有达到监管要求,应当降低分红比例乃至住手分红,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本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的贷款条件等同于普通借款人,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例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归并计算;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本行对全数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五十计算本款规定的各项指标时,应当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那末,将关联方的相关个人和组织归并计算第二十五条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伤害本行利益违背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第二十六条本行股东不得隐瞒与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对隐瞒关联关系,违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侵害本行利益的,一旦查实,应当即召开暂时股东会,依照需要作出决议,限制或者暂停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质询权、提案权、表决权和分红权等对情节严峻的股东,能够责令其转让股权股东应当如实向本行报告关联方情形,假设关联方发生变更,股东应在发生变更后的30日内及时向本行报告第二十七条本行控股股东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伤害本行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或者不合法的利益第二节股东会第二十八条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二)选举和改换执行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等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归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批准与执行董事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等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允许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部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十九条本行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和暂时会议年度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止后六个月内召开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暂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二)执行董事以为必要时;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会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召集暂时股东会的,均能够签署一份或者数份一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执行董事召集暂时股东会,并说明会议议题和完整内容的提案,提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依法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但召开会议的决定应书面通知执行董事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归并代表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而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行召开股东会会议,执行董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部股东会议通知发出后,非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允许,执行董事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址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刻和地址;
(四)会务联系人姓名、号码执行董事以为情形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股东会暂时会议的会议通知的送达能够不受本条第一款时限的限制,但应保证在会议召开前有效地送达全部股东各股东应向本行明确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等一种或者多种通知方式本行以股东指定的上述任一方式或者多种方式向股东发出通知信息的,视为已向股东送达通知信息股东变更上述任一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行,不然由变更方承担相应后果,且不妨碍本行已发出通知的法律效劳第三十四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是不是有表决权,若是有表决权应别离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三)对纳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暂时提案是不是有表决权,若是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第三十五条股东的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递交于本行居处,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址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记录册由本行负责制作第三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三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是以下情形除外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不参预表决;
(二)股东在本行借款超期未还期间,暂停其表决权的行使;本行有权将其应取得的股息优先用于归还其在本行的借款本息本行股东回避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的股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专门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做出专门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除以专门决议通过外,其余决议事项都以普通决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以下事项由股东会以专门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归并、分立、解散;
(三)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本行章程;
(五)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妨碍的、需要以专门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能够现场方式或者通信方式进行第四十一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允许、反对或者弃权未填、错填、笔迹无法识别的表决票和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舍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址;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
(四)各发言人对每一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据本行章程规定召开暂时股东会的,在会议记录中应说明召集、召开暂时股东会的进程;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回答或者说明等内容;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日期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305061%2022年10月12日上海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09%2022年10月15日福建融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505%2022年10月13日福建江侨农业科技开辟有限公司2505%2022年10月12日福建省三华实业有限公司2505%2022年10月13B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05%2022年10月12日福建华元箱包有限公司2505%2022年10月13日福建省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05%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