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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造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造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第三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四条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各单位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生活区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在危(wei)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即将予以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政府安监机构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暂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并即将向建设、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挪移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相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wei)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夕陶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五章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采取旁站、巡褥口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即将予以整改;对于问题严重者,监理单位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五十条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做出的结论负责第五十一条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图纸的审颜量负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要向建设及从业单位大力宣传并催促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催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五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的有关资料抄送同级安全胡监督富里部门第五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受理安全监督,在工程交工时对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出具项目安全评价意见书该文件将作为其在我省范围内投标时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份和企业资质年检、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六条对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延报告或者妨碍他人报告施工安全事故第七章罚则第五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监督工作开展不力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赋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第五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安全监督人员若有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公路和水运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大七年I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情况实行监督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各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省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委托相应的部门或者机构作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委托相应部门设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工作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安全保障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明确的要求,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应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所管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催促其负责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检查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参建的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及管理的综合情况和对其初步考核评价意见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相关工程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的总体验收第十三条在城镇附近等居民集中区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彳可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六条涉及构造物承重结构变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起地质灾害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特大型桥隧和大型构造物;交通繁忙而不能中断交通的特大型改、扩建项目,施工地点附近有大型易燃易爆设施等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危(wei)险性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造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造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咨询或者设计单位要对工程实施过程和投入运营后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若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专门论证,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方案;若项目安全风险较小,则应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安全专篇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采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起地质灾害时,勘察单位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起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中安全应对方案或者安全专篇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还须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单彳
⑦是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者变更设计图纸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专业齐全的安全管理专职技术人员,并向各施工现场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的具有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还须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允许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住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不得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I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起重设备安装、爆破与拆除、登高架设作业、电焊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特种作业施工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不得施工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或者安全管理专职技术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线作此旺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并书面告知危(wei)险岗位的操彳传见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二条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并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将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材料上报建设单位项目交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第三十五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七条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者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