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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甲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物业服务人(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信用信息、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由B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第十七条物业买受人、物业使用人、乙方应当按照《临时管理规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合理使用、管理物业第五章物业的承接查验第十八条甲方交付使用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设和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查验、承接、保存第十九条物业承接查验发生的必要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前二十日内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绿化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电、供水、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甲方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期限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买受人,并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作为物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第六章物业的维修第二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物业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乙方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四条物业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设区市的有关规定,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甲方在办理销售手续前预交买受人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需向甲方支付其代垫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应当由业主独自承担的专有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
(二)依法应由甲方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保修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三)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五)根据约定,应当由乙方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乙方应当及时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后依法启动紧急维修程序)水泵、水箱(池)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三)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四)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五)专用给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六)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缺失、破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应当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情形,业主无法表决通过乙方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的,乙方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从公共收益中提取相应费用及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乙方应当公示并保存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凭据材料供业主查询第八章各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享有以下权利:.监督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与乙方协商相关物业管理事宜;.对乙方不当服务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应履行的义务.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将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买卖合同附件,并依法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相关承诺.甲方应会同乙方进行物业承接查验与交接工作,向乙方移交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法定条件时,依法提请并配合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向乙方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买受人或业主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协助乙方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协调、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遗留问题;.;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享有以下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管理服务并经营管理共有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各项费用;.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在业主户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欠费情况予以公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配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接受甲方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法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物业管理信息和资料文件;.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消防、治安、环保、装饰装修等规定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告知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对装修活动现场进行巡查;.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危险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采取合理措施防范物业管理区域中的高空抛物和坠落物品行为;
10、协助规范垃圾投放并及时清扫清运;.未经过业主同意或为物业管理工作需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业主的个人信息;.新物业服务人依法接管时,应按规定办理好交接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业主和物业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和物业买受人享有以下权利.监督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业主或物业买受人的物.有权拒绝乙方不当的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和物业买受人应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业主或物业买受人应履行的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一日起至年—月一日止(不得超过五年);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三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没有依法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仍按照本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本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入住情况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乙方退出的,甲方应当按照自治区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相关规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入住情况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乙方退出的,由甲方或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无法成立或无法及时选聘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应急物业服务人备选库中抽签选定物业服务人进行临时代管第三十四条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当依法提前告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乙方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依法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与居(村)民委员会办理交接乙方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其他纠纷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服务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乙方对所受影响的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未履行合同期内物业服务费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乙方应按当月物业服务费每日—%的比例向受到物业服务质量影响的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应收物业服务费中扣减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未履行合同期内物业服务费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八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乙方可按拖欠金额每日—%的比例向欠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违约金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超范围)部分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按超收金额每日—%的比例支付利息第四十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四十一条甲方、业主和物业买受人与乙方对服务质量产生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市县(区、市)街道(乡、镇)路(街、巷)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配备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具体位置,其中物业办公用房平方米,具体位置;业主委员会用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已入住业主进行测评,也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预付,评估结论为达到服务质量标准的,评估费用由甲方、业主和物业买受人承担;评估结论为不达到服务质量标准的,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评或评估结论为不达到服务质量标准的,甲方或业主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第四十二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并造成损失的;.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甲方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本合同约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提供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相关信息第四十四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作为甲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购房人一旦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具有本合同主体的资格,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物业买受人或业主权利义务本合同附件包含如下文件附件
1.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平面图附件
2.物业构成明细附件
3.物业服务第一标准(注相应等级标准须与《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相一致)乙方(签字)代表人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引导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示范文本的示范指引作用,切实减少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起草背景2020年7月24日新修订的《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参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自签订和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备案时作出书面说明;第八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示范文本和指导规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全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有必要统一制定适用全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起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广西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实际制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共有十一章、四十八条及三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主要对物业管理区域的位置、类型、面积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基本信息进行具体约定,并通过合同附件1和附件2形式明确物业规划平面图、物业构成明细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物业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物业公共秩序、公共绿化、环境卫生等主要项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主要参照《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
(2019)16号),通过合同附件3的形式在五个服务等级中具体约定(第四条b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
(2018)108号)相关规定,列明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停车收费、出入证工本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七条);根据《通知》“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可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方式物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布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相关规定,明确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变动时,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治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核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后,再按照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调整前期物业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缴纳基数上涨时,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甲方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组织业主表决,经过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第十条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明确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无须再另行征求业主意见,但经营管理成本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共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五条卜第五章物业的承接查验为有效解决建设单位遗留问题,明确约定物业承接查验时各方的义务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物业必须达到法定和约定的建设和验收标准(第十八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的资料(第二十条);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情况进行备案并告知业主(第二十一条b第六章物业的维修以物业保修期为界,约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各方主体在物业维修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条例》规定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缴存、续筹时间按照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要求,约定紧急维修事项清单(第二十六条);特别约定业主无法表决通过物业服务人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时,可以使用物业公共收益进行维修(第二十七条b第八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列举了甲乙双方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与《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履行合同需要约定的权利义务如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买受人或业主的个人信息,未经过业主同意或为物业管理工作需要,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业主的个人信息牟利等第九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主要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及相应的交接要求为保持与《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内容协调一致,区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是否达到成立条件两种情形,约定了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b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人的退出和交接、交接主体和义务,特别约定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其他纠纷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第三十五条b第十章违约责任区分不同的违约情形,具体约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相关违约责任特别约定物业服务人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超范围)部分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按超收金额每日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比例由双方约定(第三十九条);约定各方主体对服务质量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已入住业主进行测评,也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测评或评估结论不符合本合同履约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第四十一条);为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特别约定物业服务人可以免责的情形(第四十二条b第十一章其他事项主要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生效、备案要求特别约定了建设单位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提供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相关信息(第四十三条b《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起草过程2020年7月31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条例》涉及的相关配套文件进行梳理,分解任务,布置起草《条例》配套文件分工2020年9月22至25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召开《条例》配套政策研讨会,集中讨论《条例》配套文件初稿,会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发函征求修改意见,同时通过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向全区50余名物业法律人士以及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3月23至24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召集各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及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研讨各方提交的意见建议,逐条完善配套文件条文,形成草案稿2021年5月至7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召集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对草案稿进行文字梳理,确保配套文件内容更为容易理解2021年8月至9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座谈会对配套文件进行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房平方米,具体位置O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规划平面图、物业构成分别作为本合同附件1和附件2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物业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妥善保管业主信息,对业主信息使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三)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清扫,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六)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七)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
(八)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协助政府做好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期开展消防等公共安全的应急演练;
(九)第四条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本合同约定的具体服务标准为《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第级标准(详见附件3)第五条乙方不得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所列行为及以经营亏损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如需委托乙方提供特约有偿服务,服务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费用标准由委托方和乙方协商确定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停车收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住宅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办公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业主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费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元/平方米-一次装修
(三)电梯运行费,是指为保证电梯安全有序运行使用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维保费、年检费、电费、保险费、小额维修费、发电燃油等费用口(元/平方米・月);□元/户・月
(四)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口(元/平方米・月);□元/户.月
(五)二次供水加压费,是指乙方为二次加压供水设备运行维护、清洗、水质监测及能耗等提供服务,向享受服务的楼栋所收取的费用口(元/平方米・月);□元/户•月
(六)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是指甲方或者乙方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甲方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个超出部分,按照元/证(卡)收取工本费
(七)停车收费包括车位(库)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乙方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公共收入,乙方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合理经营管理成本);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车位(库)租赁费,是指甲方将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承租人,并委托乙方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1)地下室车位(库)元/个•月;
(2)地面露天车位(库)元/个•月;.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是指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所有的产权停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而向车位(库)权属人收取的费用
(1)地下室车位(库)元/个•月;
(2)地面露天车位(库)元/个-月;.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车位(库)及其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而向车辆停放人所收取的费用
(1)地下室车位(库)元/个•月;
(2)地面露天车位(库)元/个・月;
(3)
(八)其他费用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等应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本条面积按《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之前按物业买卖合同)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甲方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车位等物业的物业收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收费由物业买受人承担甲方单方面向业主或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甲方据实直接向乙方支付第九条物业服务费应按—(年/季/月)支付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交费具体时间)履行支付义务业主或物业买受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或物业买受人对该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或物业买受人应当将其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十条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变动的,甲方、业主和乙方可以根据自治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核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后,再按照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新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缴纳基数上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下组织业主表决,经过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乙方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的咨询第十二条乙方物业服务费本条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方式采用下列第一种方式
(一)包干制乙方按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乙方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中按下述第一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部分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的比例提取酬金;.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元的酬金第十三条物业交付使用时,乙方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可以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且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环境和秩序第十五条乙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应当单独列账并按照规定及时公示公共收益是指公共收入在扣除%的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税后净收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得超过公共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管理服务信息,同时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