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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锡山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农村土地租赁行为,切实维护土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关于租赁土地的状况合计租赁面积(大写)(亩),租赁土地上有下列附着物双方约定附着物采取方式处置,由乙方支付甲方—元费用作为补偿第二条关于租赁土地的用途乙方只能将租赁的土地用于农业用途,从事生产经营第三条关于土地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年,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租赁的期限原则上1-5年,最长不得超过该土地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四条租赁价款及支付期限
1、租赁价款O
2、租金交付时间及期限o第五条关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租赁费;
②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土地;
③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监督乙方对需要还耕的租赁土地还耕恢复,收回租赁土地
2、义务
①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的土地,帮助协调乙方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
②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租赁给乙方的土地第六条关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在租赁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②租赁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
①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租赁费;
②对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③合同期内要对租赁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④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若造成租赁土地损毁,必须负责租赁土地的复耕;
⑤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因事故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第七条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委托租赁的土地
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②荒芜土地的,不按约定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③不按时交纳土地租赁费的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租赁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第九条关于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土地复原等事项的处理
1、乙方在委托租赁期间购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O
2、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o
3、其他事项o第十条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司法途径处理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同期内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如各种补贴、奖励扶持资金)由方享有
3、在合同期内租赁土地应交纳的水费和生产统筹费用等由—方承担
4、在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经营
5、在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6、其它需说明的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原发包方和组织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鉴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鉴证单位(签章)鉴证人(签章)鉴证日期年月日序号地块名称等级面积(亩)四至界(东南西北)或附图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