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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办法(试行)》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民事[2012)12号)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中国公民在本市申请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第三条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加盖回访合格印章的《家庭情况评估报告》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由市收养登记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第五条受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经过市收养登记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收养法律、法规和评估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主管部门颁发证书,持证上岗第六条受委托机构的评估工作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资质证明和委托证明,并保证收养申请人的隐私不外泄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标准第七条收养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和《连云港市收养子女家庭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一)对收养申请人的评估内容
1、收养申请人的基本状况包括其年龄、文化程度、与家人关系、工作经历及兴趣爱好
2、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
3、收养申请人的经济能力包括其职业性质、经济状况、社会保障、家庭负担、教育期望
4、收养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包括婚姻稳定性、婚变史、婚姻满意度、家庭责任感及有无同性恋行为等情况
5、收养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状况
6、收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包括子女数、子女的身体健康及其居住状况;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子女及老人对收养的态度
7、收养申请人的沟通技能状况
8、收养申请人的养育安排
9、收养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包括住房性质、人均住房面积、住房装修状况、被收养人的居住安排
10、收养申请人的品德品行状况包括收养申请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有无犯罪记录
(二)评估标准见《连云港市收养子女家庭评定标准》第四章收养评估方式第八条收养评估方式分为收养前评估和回访评估收养前,收养评估员可以通过约见收养登记申请人进行访谈、到收养登记申请人的住所实地查看、技术证明或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等方法,全面了解收养登记申请人的情况,并把与收养登记申请人访谈、实地查看和走访调查的次数、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形成综合调查评估意见,符合条件且得分最高的由福利机构与收养人签订助养协议助养期满3个月后,评估人员应对收养家庭进行回访,了解被收养儿童是否能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成长第五章收养评估程序第九条评估人员按以下程序开展评估活动
(一)意向申请有收养儿童意向的当事人,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有关收养法规政策,领取相关宣传资料,提出收养意愿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初步审核收养意愿人资格,初步符合条件的办理评估受理手续,并由收养登记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评估准备指定的福利机构负责及时办理被遗弃婴儿、儿童的入院手续和儿童状况评估、建立信息库、按规定报送儿童信息、对外公告并注册户口等事宜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意向查询比对现有儿童信息,并经双方认可,按意向登记时间顺序,出具收养意愿人《接受收养评估通知书》
(三)综合评估收养意愿人凭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接受收养评估通知书》,到收养评估机构办理收养评估手续收养评估机构负责安排评估人员,对收养意愿人家庭整体情况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估,对其是否适合收养孩子、收养孩子的年龄、健康情况等提出具体意见,形成综合评估材料,制作书面《家庭情况评估报告》,经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收养登记机关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助养人,并出具《助养通知书》,由福利机构与助养人签订助养协议,办理助养手续,助养期为3个月收养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1年
(四)回访评估助养期满后,助养人凭《助养协议》到评估机构接受回访评估收养评估机构负责派员进行家庭回访,了解被收养儿童在助养期间,是否能得到很好地抚养教育,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孩子与家庭融合性是否较好如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存在严重虚假行为及儿童与家庭的融合存在较大问题等,收养评估人员应及时对评估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更新经核查合格的,收养评估机构应在收养评估报告中加盖回访合格印章,作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有效的《收养子女家庭评估报告》
(五)登记申请收养申请人凭回访合格的《收养子女家庭评估报告》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福利机构协助办理户口迁移等其他相关手续第六章收养评估监督第十条为畅通收养关系当事人利益表达渠道,充分重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切实加强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收养评估工作始终处于中立、客观、公平、公正的立场,市收养登记主管部门按照履职要求,对收养评估工作和指定的福利机构送养行为进行监管,不定期抽调人员对评估、收养登记工作进行督查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家庭调查评估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研究制定,相关费用由收养登记申请人支付第十二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收养申请人可不进行收养家庭调查评估第十三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内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