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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船舶识别号申请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船舶识别号申请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实施主体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四、办理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89)交安监字723号)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五、申报条件.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建造人或者光船承租人;.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3.取得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六、申报材料
七、审批时限
八、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宿州市高新区墙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东区交通运输局海事窗口申请或者通过网络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1初审人员根据中心海事登记窗口意见审核;2复审人员根据中心海事登记窗口意见审核;
4、审批对提交过来的办事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
5、发证非当场办结事项,申请人在承诺期满之后到窗口领取或通过快递寄送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联系方式咨询电话地址宿州市高新区埔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东区交通运输局海事窗口网址
十一、政务服务电话12345序号材料名称依据/规定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电子件1船舶识别号申请表《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条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条q4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船舶基本技术资料《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条承诺时限石(工作日)是否即办件现场次数是否可网上审核是否可网上办件其他说明.1113否0是是可以全程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