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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员工建议改善方法第一条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鼓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藉以提高经营绩效,特订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管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良或兴革意见,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议书,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予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者,可洽请人事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之第三条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工程如下
(一)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良的具体事项
(二)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尽妥善处以及应予兴革意见
(三)改良意见或方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之具体方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等项
(四)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可能获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工程第四条建议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事部经理亲收第五条建议书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良或兴革实施方法,或不具真实姓名者,人事部经理得为内容不全,不予交付审议,其有真实姓名者,并应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密退复原建议人第六条本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件,设置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各幕僚单位主管为当然审议委员,经营会议经理为召集人,必要时,人事部经理并得与召集人洽商后邀请与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主办单位主管出席之第七条审委会的职责如下
(一)关于员工建议建件的审议事项
(二)关于员工建议案件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
(三)关于建议案件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四)关于建议案件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五)其他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良事项第八条人事部收受建议书后,认为完全者,应即于收件三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会召集人,提交审委会审议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审委会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提供审委会作为审议参加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长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工作第九条本公司员工所提建议,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对于公司组织研提调整意见,能收精简或强化组织功能效果者
(二)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或售后效劳,研提具体改良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收益者
(三)对于商品修护的技术,提出改良方法,值得实行的
(四)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方法提供具体改善建议,有助于经营效能提高者
(五)对于公司各项作业方法、程序、报表等,提供改善意见,具有降低本钱、简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的成效者
(六)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研究开展等事项,提出研究报告,具有采纳价值或效果者第十条前条奖励的标准,由审委会各委员依员工建议案评核表各个评核工程分别逐项研讨并评订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依下表拟定等级及其奖金金额第十一条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不宜采纳施行者,应交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通知原建议人第十二条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可以采纳并施行于本公司者,应由审委会召集人会同人事部经理于审委会审定后三日内,以书面详细注明建议人姓名、建议案内容及该建议案施行后对公司的可能奉献、核定等级及奖金数额与理由,连同审委会各委员的评核表,一并报请经营会议复议后由总经理核定惟经审委会定其等级在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审委会决议后即按等级发给奖金经经营会议复议后认为可列为十等者,应呈请董事长核定第十三条为防止审委会各委员对建议人的主观印象,影响评核结果的公平起见人事部经理在建议案未经审委会评定前,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保密,不得泄露第十四条建议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发给第十五条有以下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核奖
(一)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掌范围内所作的建议
(二)被指派或聘用为专门研究工作而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方案者
(三)由主管指定为业务、管理、技术的改良或工作方法、程序、表报的改善或简化等作业,而获致的改良建议者
(四)同一建议事项经他人提出并已获得奖金者第十六条本公司各单位如有任何问题或困难,需求解决或改良时,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得公开向员工征求意见,所得建议的审议与奖励,得依本方法办理第十七条员工建议案的最后处理情形,应由人事部通知原建议人,员工所提建议,不管采纳与否均应由人事部负责归档经核定给奖的建议案,并应在公司公布栏及第二局部月刊中表扬第十八条本方法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订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