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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宝鸡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调整应用内容依据陕西省及宝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改革实施方案》(陕自然资发〔2022〕49号、宝市自然资发〔2022〕6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如下调整,在宝鸡市范围内应用
一、前言部分调整原因及依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调整内容将合同前言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调整前文本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后文本“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第七条第
(三)项调整原因及依据示范文本本项约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项,依据《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宝住建发〔2022〕220号),“监管机构”含义为监管部门委托的监管业务执行机构,与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监管银行机构含义产生歧义调整内容将第七条第
(三)项第二段“监管机构”调整为“监管银行”调整前文本:“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调整后文本“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三、新增房屋登记约定条款调整原因及依据依据陕西省及宝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改革实施方案》(陕自然资发[2022)49号、宝市自然资发〔2022〕631号)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交房即交证”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选择性条款,推行“交房即交证”和预告登记调整内容在示范文本第二十条新增“交房即交证”和预告登记的选择性约定调整前文本“第二十条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o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J调整后文本“第二十条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及转移登记
(二)双方约定按以下第一种方式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双方另行约定办理.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不大于900)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卖人应如实告知买受人,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应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材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出卖人未按照本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双方约定按以下第一种方式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完成转移登记并一并交付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出卖人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6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买受人告知收房须知、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方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方式、提交材料期限等信息,与买受人签订《不动产转移登记代办委托书》,在委托书中应明确由出卖人代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出卖人应协助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J•o
(五)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四、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调整原因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住建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要求,示范文本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内容仅适用于纸质合同,已不适应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使用,进行适应性的修改调整内容将原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条款调整为适应电子合同内容调整前文本“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及附件共一页,一式一份,其中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份,【—1—份,【—1—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J调整后文本“本合同仅采用线上电子签章的方式签署本合同自双方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一页,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生效后,交易当事人可自宝鸡市“智慧房产”房屋交易管理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本合同电子合同文件,下载的电子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通过宝鸡市“智慧房产”房屋交易管理服务系统政务共享数据获得的本合同电子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