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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宜春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简称环检机构)的检验过程,夯实检验机构检验主体责任,提升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水平,按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宜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环检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按规范配备环保检验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业务的单位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对宜春市辖区内环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宜春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工作考核记分表》(简称《记分表》)中质量管理、检验管理、档案管理、否决项等内容逐条核对,并实行记分管理,即对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行为扣分,督促环检机构规范化管理第三条记分制管理以6个月为一周期,单个周期总分值为15分,各周期的记分不叠加不累计第四条记分管理实行市、县两级监管,采用调取平台数据、现场检查(日常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等方式开展,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环检机构记分情况(含佐证资料)报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并综合市级检查情况后核定记分值
二、管理要求第五条环检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第六条环检机构的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规章制度要公布上墙,完善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履行各项告知义务,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第七条环检机构的信息登录员、仪器操作员、检测驾驶员、授权签字人、站长等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掌握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要求和技能,合法合规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确保检测工作有效开展第八条环检机构要留存机动车外检表、检验报告、视频录像等检验资料,检验报告等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视频录像要实时上传数据,并实现管理端远程调阅,本地保存周期(按日期保存)不少于12个月第九条环检机构法人代表发生变动、检验场地搬迁、检验范围扩大、检验线数量增加、检验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变更和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三、管理措施第十条记分基本原则
(一)环检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5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二)环检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的,在整改完成之日,原记分清零,一个记分周期内仅允许清零一次
(三)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记分表》记分标准组织记分,单次检查涉及多个记分项的,记分累加
(四)《记分表》一式三份,由环检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环检机构公章一份由环检机构存档,一份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存档,一份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存档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检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情况,实施管理如下
(一)无否决项、且记1至5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下发检查单,环检机构自行整改到位
(二)无否决项、且记6至15分的,环检机构应对照《记分表》中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送至所属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无否决项,记分第一次达到15分的,由所属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约谈,环检机构针对问题开展专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送至所属辖区生态环境部门
(四)无否决项,记分两次达到15分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约谈,环检机构针对问题开展专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送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五)有否决项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约谈涉嫌违法违规的,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报送市场监督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六)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环检机构整改报告后,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整改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强化预警机制,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0分的环检机构及时进行预警,对一个记分周期未结束但已记满15分的及时告知第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且不限于《记分表》所列内容)的,除按本实施办法否决项处理外,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