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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煤矿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一、煤矿内部治安、物资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二、请销假管理办法
三、迟到、早退与旷工管理办法
四、煤矿劳动用工奖惩办法
五、煤矿员工档案管理办法
六、煤矿职工培训制度
七、煤矿劳动保护工作规定
八、煤矿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煤矿内部治安、物资管理奖惩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煤矿内部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维护矿区治安秩序,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确保我矿财产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物资管理.,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合用于煤矿所属单位
一、贯彻落实领导责任制,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队(车间、部室)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综合管理的责任人日常工作由保卫科负责要严格管理制度,加强预防工作,阻塞犯罪漏洞,对内部员工浮现的盗窃、拿摸行为要做到,一不袒护,二不说情,严或者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4、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5、防止或者拯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或者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二)奖励分为记功、授予荣誉称号、评为先进、调升工作岗位、一次性物资奖励、优先安排学习深造等对于员工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者文件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赋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时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或者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4、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5、工作不负责任,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的;
6、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四)处罚的主要方式为扣发奖金或者效益工资、一次性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通报批评、记过、留岗察看、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等
五、煤矿员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员工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矿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员工档案工作是我矿人力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我矿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它是选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员工档案是我矿组织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由人力资源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员工档案属于国家秘密必项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员工档案岗位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员工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我矿员工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全矿职工的人事档案第六条员工档案管理,应建立员工档案室,配备足量的铁质档案柜,由专门的员工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档案室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晒和防高温等功能第七条员工档案管理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政治及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担任第八条员工档案管理人员对采集的员工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干部档案、工人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入柜第九条查阅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发布被查者档案的内容第十条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者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从员工档案中取证的,必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第三章员工档窠材料的采集范围与归档要求第十二条为了使员工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反映个人全貌,员工档案管理要时常通过有关部门采集全矿职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员工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把属于归档范围的员工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一月内由材料形成的主管人员或者本科室工作人员负责送交人力资源部归档第十四条采集的员工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文字清晰,对象明确归档材料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者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员工档案第十五条员工档案内容包括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记载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十六条员工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须用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者红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第四章档案的转递第十七条转递员工档案,档案管理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转出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将档案整理装订成卷,不得扣留材料或者分批转出,必须保证档案材料完整齐全;
(二)在转递档案时,必须填写“员工档案转递通知单”,并对档案进行严密包封签章后,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者派专人传送,不许邮寄或者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员工或者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普通介绍不予办理;
(三)对转进的档案,要及时转给员工档案管理员,并按照档案材料的目录清点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寄回档案转出单位;
(四)对商调而转出的档案,应及时通知员工档案管理员这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第十八条员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由用工单位在十五日内将其档案转交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将其档案转入所在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公司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其档案转入所在社保管理部门第十九条员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单位综合档案室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后,其档案由单位综合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五章其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处罚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者伪造档案材料的;
(二)在整理、保管、查阅、转递档案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三)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wei)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四)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者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附《员工档案材料采集归档范围明细》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国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入党志愿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者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销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等级的材料、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辞、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4、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六、煤矿职工培训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培训工作走向正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安全生产,规范员工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组织本矿员工参加培训,并根据培训情况考核和使用;负责组织实施本矿自培计划;负责建立员工培训台帐,员工培训档案;报送相关培训报表和资料;配合组织外来实习人员的培训管理
2、坚持“先培训后鉴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把培训与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选拔、培训、考核、使用一体化”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配合有关单位催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各基层单位口常要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学习,按时制定培训计划,上报矿人力资源部
4、必须培训的人员
(1)新招收、新分配的员工;2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3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4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5《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需培训的有关工种的人员
5、凡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区队车间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矿人力资源部如不按要求及时报送的,罚单位1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每次罚个人1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个人5元;缺勤2天者取销培训资格;该单位送培人员,每次上课缺席超过20%罚单位100元,考试不及格的员工要进行补考,并交补考费50元,合格后方可上岗,送外培训不合格者,培训费用自理;无故不参加外培的单位,有一人次罚单位正职200元
6、参加培训班的学员,满出勤发给全勤奖100元;每期培训班评出优秀学员3名,以考试成绩占80%出勤率占20麻评定优秀学员,优秀学员每人奖励300元每期评出出勤率和人均考试成绩最高的单位一个,奖单位正职400元出勤率和人均分成绩最低的单位一个,罚单位正职400元
7、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详细的员工培训档案,每月初将上月培训台帐及时准确地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8、特殊工种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操作的罚款50元,已培训合格,但无证上岗的罚款30元
9、工种调换时,接收单位安排上岗前必须先培训,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岗作业
10、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培训部门存档备案,并通知培训人员所在单位
11、矿举办的培训班,送培的区队、部室必须由一位管理人员带队,否则罚单位正职领导50元
12、培训费用在培训教育经费中支出,操作证工本费由办证人员个人支付,不支付工本费者,不发给操作证,无证不得上岗、缺勤按旷工处理
七、煤矿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我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做到按规章审批、发放管理,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发挥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劳动保护用品由矿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严格审批,对新录用的员工和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按规定及时办理核发或者停发手续企业因停产或者职工病、伤、事假或者脱产一个月以上,应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原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可顺延使用时偶尔收回员工在企业内部调换工种,原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合用于新工种的,应继续使用不合用的则应收回,按新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帐、卡等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由矿供应部负责保管和发放,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企业暂时组织的作业或者因劳动条件的变化原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应新的劳动环境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发与之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由物业公司洗衣房负责清洗、缝补、烘干,保证衣物整洁干净
2、矿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八、煤矿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木管理办法第二条、合用范围煤矿所有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再也不续聘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份主件为《劳肃处理对单位发生财物被盗丢失隐瞒不报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各基层单位要加强人、财、物的管理逐步实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目标
三、各单位要做好单位内部“三类”人员(即监外执行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解教人员)、轻微违法行为人的匡助教育、转化工作及时调解员工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容易激化矛盾的事件及时做好疏导教育、消除矛盾、保障安全
四、保卫部门要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各区队(车间、部室)的实际情况,对领导机关、要害及重点防火地点、炸药库、油库、物资库;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wei)险品;电脑、广播影像器材、精密仪器等贵重物品;井下大型生产设备、地面元煤、精煤堆放点、办公楼、公寓楼、联合建造、班中餐食堂等内部治安复杂场所,进行管理监督与检查,并相应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五、盗窃打击处理的对象
1、盗窃成材木料、钢材、电缆、生产设备、配件等各种材料的
2、利用工作之便,拿摸生产设备、配件材料的
3、工作失职,造成财物被盗、丢失或者里应外和作案的
4、非法收购、销赃的
5、袒护盗窃、替拿摸人员说情的
6、利用权力把公物私送他人的
六、盗窃行为的处分、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留用)动合同书》,附件为员工登记表等相关入档资料第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分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签订五年固定期限合同地面技术性工种和关键性岗位,普通签订1-3年劳动合同;井下生产岗位,普通签订3-5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考核,确认符合用工条件者可继续留用,并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诉本人第六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第七条、煤矿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第八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第九条、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终止或者解除工作第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体检不合格(主要指传染病或者其它重大疾病);
2、有犯罪、吸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失职或者违章,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机电或者人身事故以及重大经济损失的
4、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的,煤矿予以劝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改正的第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须以合法证据为依据,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下文予以发布,并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交员工本人签收第十二条、其他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按〈〈劳动合同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煤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经济处罚内部罚款、降级
3、赔偿赔偿额为损失的全部,特殊情况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原值的30%一次偿付有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偿付,但不得超过一年对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的单位,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4、单位内部发生重特大案件,当年不允许评文明单位、先进党支部、先进集体
七、对领导不重视、单位疏于管理,存在以下问题的,对该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分别处罚200元至5000元
1、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不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多次发生各类案件、重复案件、各种事故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检查通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3、违反要害部位、危爆物品和消防管理规定经检查通知后不即将整改的
4、因失职造成单位贵重物品、重要设备零(部)件丢失、损坏的
5、对内部矛盾纠纷问题回避迟延或者处辂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问题扩大的
6、对单位内部“三类”人员匡助教育、转化工作不重视,导致帮教监督考察工作不落实,造成脱管、漏管、失控,造成帮教对象、监改人员重新犯罪,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
八、凡发生盗窃、拿摸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罚对屡教不改的人,除从重处罚外,视情节赋予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窕刑事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盗窃矿区井下井上各种物资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破坏矿区井下井上设备的,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破坏安全文化宣传设施的,处以直接责任人赔偿原物价的3-5倍
十二、凡本矿所有的物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租赁、转让、据为己有,管理物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保管好所管物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保管人员及单位分管领导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将管理的物资租赁、转让、据为己有或者私自倒卖的;
2、将管理的物资丢失、被盗的;
3、对贵重物品、重要设备等管理不善,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三、矿内所有物资均属本矿所有,严禁基层单位擅自变卖废旧物品,需要处理的废旧物品,经矿领导批准允许,由有关部门清查后统一办理单位擅自出售的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追缴不当得利
十四、为严厉打击破坏安全生产和盗窃矿区物资行为,鼓励员工举报,对举报杳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5000元并对举报人姓名保密
十五、凡违反本办法的集体、个人由矿保卫科执行处罚,人力资源部扣除,矿内执行行政处理
十六、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队(车间)和个人赋予奖励:
1、全年未发生各类案件、重特大事故或者经努力使各类案件明显减少的单位
2、对员工进行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纪教育、帮教、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3、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4、开展法制教育,综合管理、匡助教育后进青年,疏导、减少、消除矛盾纠纷,确有明显成效的单位
5、勇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员工个人
6、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有立功行为的个人
7、对内部物资管理表现好的单位、个人
8、为单位截获财物、挽回损失成绩显著的个人
十七、奖励标准
1、年终由矿组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奖励1000元;得分8卜90分不奖不罚
2、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矿将另行赋予表彰和嘉奖
二、请销假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婚假
1、员工本人符合结婚年龄,持本人结婚证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假期为3天
2、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此外赋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3、男、女双方初婚符合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奖励晚婚假15天,合并婚假为18天
4、婚假期间工资按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5、员工享受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二)、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逝由单位领导批准,假期为3天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逝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此外赋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3、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4、员工享受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三八探亲假
1、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制员工(合同签订三年以上),且与配偶或者父母异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赋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赋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离婚、丧偶员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待遇
6、以上规定的探亲假时间不含路程假员工可按标准报销工作单位至被探亲者户籍所在地的往返交通费,超出部份和其他费用全部自理
7、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8、员工享受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口
(四)、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女员工计划内生育或者流产时,应按下列规定赋予产假
1、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0天基础上增加40天难产的,增加10天
3、女员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赋予15天产假;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赋予30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赋予42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男方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
4、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有关待遇可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5、女工享受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五)、病假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住手工作进行医疗时,可以请病假请病假应由指定医院出具病情建议歇息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休假
2、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事假员工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的,在年休假未休满之前应先休年休假,已休满所休假的可以请事假,请事假一次不超过5天,全年不超过14天,超过日数均以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七)、请假、销假
1、员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经单位领导签字,并经分管矿领导、人力资源部领导允许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销假手续
2、请休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异地休假可提供休假地点出具的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审批,财务报销
三、迟到、早退与旷工管理办法(暂行)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在1个考勤月内第一次迟到或者早退不计,本单位(部门)应赋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事假两小时计,第三次以四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2、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15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15分钟至1小时之内的,按旷工1小时论处;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提前15分钟至1小时之内下班者,按旷工1小时论处;提前1小时下班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二)、旷工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迟到或者早退15分钟以上,一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请病假未能出示相关医院病假单,请婚假或者丧假时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3、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准向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未获准而逾期未归以及假期已满不办理销假手续的
5、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员工旷工,可视其情节赋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发薪酬月累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的,予以劝退;年累计旷工达15天及以上的,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煤矿劳动用工奖惩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该予以奖励
1、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2、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产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信息、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