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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实验小学学生管理制度第一条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生享有《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小学生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第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
(三)对学校给予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第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免试、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通第六条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大、中、小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民主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鼓励教职工、校友捐助帮扶,引导学生间相互帮助
(六)制定实验小学学生奖励条例,对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