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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妇幼保健院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二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第三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二章主动公开第四条公开范围和内容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医院应按程序积极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医院的医疗信息
1、医院资质信息
2、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3、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
4、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
5、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6、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和出院患者总费用清单
7、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8、各类便民措施等
9、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不予公开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医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第五条主动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具体网址为)也可采取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医院企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二)利用门诊、病房以及对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的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电子触摸屏进行信息公开;
(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开通24小时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信息;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院内公开采用医院网站内部公开栏、下发公文、院务公开栏、月工作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第六条主动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医院主动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参照主动公开内容),可以向医院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采用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第九条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医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医院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第十条医院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一条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第十二条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公开第十三条公开内容参见妇幼保健院“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第十一条公开形式(参见主动公开)第十二条公开时限定期公开主要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原则上每年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适时公开主要公开临时性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突发事件等及时公开主要公开医院重大事项决策过程、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等第五章附录第十三条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本单位监督投诉电话地址妇幼保健院一站式服务中心邮政编码第十四条院务公开牵头科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