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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国家统一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结余核算、考核评价和留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坚持合理预算、科学测算、总体平衡工作方向,实行采购周期内年度预算管理,结余资金按采购执行年度结算,科学考核评价执行效果合理分配和使用留用资金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完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相关制度和考核标准,加强对结余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指导监督做好结余留用与医保支付标准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衔接指导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本办法市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预算管理、基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结余留用与财政补助之间的衔接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分配结余留用资金,并加强对结余留用资金的使用监督第五条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激励为主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第二章医保资金预算管理第六条坚持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年度基金可分配总量,集采药品费用纳入年度基金可分配总量,在采购周期内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以一个采购执行年度为单位确定集采药品年度医保资金预算第七条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按上年度统筹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医保)实际支出比例进行分配并计入相应支出科目第八条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根据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使用量(金额)占比等因素确定,按照《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附件1)规定进行核算第三章结余留用资金核算第九条结余留用资金核算根据《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规定分批次进行,结合各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确定第十条结余留用资金拨付前,医疗机构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合并或分立的(含更换隶属关系),应在合并或分立后及时划转约定采购量,并保持约定采购量总量不变划转结果应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程序启动前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注销等情况停止经营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三)失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四)其他情况致无法确认执行约定采购量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第十一条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不计入集采药品医保支出总额范围第四章医疗机构考核第十二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分批次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市、县医保、财政、卫健部门按职责配合考核指标按照《医疗机构考核指标》(附件2)执行第十三条考核与结算同步进行
(一)考核得分巳90分,按结余测算基数的50%向协议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二)考核得分已75分且V90分,按结余测算基数的40%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三)考核得分260分且<75分,按结余测算基数的30%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四)考核得分<60分,不予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五)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时,该中选药品不核算结余留用医保资金;线下采购占比超过考核指标时,该批次所有中选药品不核算结余留用资金;结余留用医保资金与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得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
(六)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纳入牵头单位统一考核和结算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规范用药行为,安排好采购计划,避免在采购执行年度结束时紧急采购第十五条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出现无法正常供应中选产品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该批次该中选药品供应无法满足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的,不纳入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考核范围第五章结余留用资金结算与管理第十六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医保支付年终清算管理,原则上每自然年度完成一次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结算第十七条结余留用资金核算及医疗机构考核时,计算参数及考核指标以自然年度为计算范围的,按该批次结余留用核算程序启动时最新年度数据计算;其余按该批次单个采购执行年度计算第十八条结余留用资金结算及考核相关数据涉及单位和医疗机构应主动配合数据采集,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第十九条结余基数为负数的,不予拨付结余留用资金第二十条结余留用结算及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应通过适当渠道向医疗机构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书面反馈,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于收到书面反馈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医疗机构第二十二条结余留用结算及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结余留用资金应于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最终确认后予以拨付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奖励,促进合理用药和仿制药使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接受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