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辉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吉林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索引号11220000013544357T/2021-04629分类劳动就业;通知发文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1年09月30日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发文字号吉政函[2021)69号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