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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出资人协议书缔约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有多少股东写多少个,如出资股东是公司的写成居处地、法定代表人、)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商议,一致允许一起出资设立,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如下合同第十四条经营期限
一、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二、经营期满或者提早终止合同,各缔约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各缔约方投资比例进行分派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超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如超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由于一方过错,造本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彻底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声明和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者授权签定本协议2发起人各方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3发起人各方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十七条保密本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定、执行本合同进程中所得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发布渠道取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打算、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允许,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数或者部份内容但法律、法规还有规定或者各方还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第十八条通知
一、依照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数通知和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各方通信地址如下姓名(名称)地址姓名(名称)地址姓名(名称)地址(将所有股东都写上)
3、一方变更通知或者通信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不然,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形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允许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定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不然,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条争议的处置
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说明
二、本合同在履行进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商议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商议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H^一条不可抗力
一、若是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妨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数或者部份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宣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妨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刻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刻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宣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符合理的竭力排除或者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妨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当即通过友好商议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妨碍终止或者排除后,各方须当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妨碍无法终止或者排除而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那末各方可商议解除合同或者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去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妨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者即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定日以后显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数或者部份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患、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和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经否宣战)、骚乱、罢工,政府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等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说明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能够依照本合同的原那末、合同的目的、交易适应及关联条款的内容,依照通常明白得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说明该说明具有约束力,除非说明与法律或者本合同相抵触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缔约方能够达到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劳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劳、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各方式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份,各缔约方各执份,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劳
4、本合同签定地为(以下无正文)各缔约方签章:姓名(名称)日期姓名(名称)日期姓名(名称)日期(所有出资股东都写上,如有公司股东,由法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标准,以资一起遵守第一条公司概况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假设干,公司名称以公司记录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居处拟设立在市区路号楼(房)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各缔约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数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经营宗旨为O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兼营第三条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出资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利用权等)形式,各缔约方的出资明细如下: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此处将所有股东的出资写清晰)第四条出资时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出资评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实物(或者知识产权、土地利用权等)出资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日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记录时向公司记录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六条出资证明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记录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七条出资的转让任何一方转让其部份或者全数出资额时,在一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违背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全数或者部份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允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答的,视为允许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允许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让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在一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信各自的购买比例;商议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公司记录全部股东允许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一起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记录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记录和设立记录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记录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九条公司组织结构
一、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总领导
2、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长及董事的人选由各缔约方一起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及监事的人选由各缔约方一起选举产生
4、公司设总领导名,副总领导名均由董事会聘用第十条发起人的权利
一、申请设立公司,随时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发展情形
二、签署公司设立进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进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选举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事后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五、提出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公司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事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六、在公司成立后,依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发起人的义务
一、及时提供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二、在公司设立进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受到伤害的,对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对付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依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一、在公司设立成功后,允许将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数费用列入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因各类缘故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表现股东本来意愿时,经全部股东一致允许,可住手申请设立公司,所花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第十三条财务、会计
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成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欠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派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五、公司分派昔时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能够再也不提取
六、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昔时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照股东持有的股分比例分派
八、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背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派利润的,股东必需将违背规定分派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分不得分派利润
九、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