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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参考范本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其次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实;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状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其次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人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方案、内部管理规则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赢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计划,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配合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打算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打算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其次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允许方可形成打算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看法时,其看法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注农夫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打算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其次十四条第一款、其次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其次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其次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惟独一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状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状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写本章程其次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其次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其次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允许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看法时,其看法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注农夫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打算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其次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背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允许,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伤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夫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背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全部;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担当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本社采取自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夫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矩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采取每月日[注或者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藏匿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历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全部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举行可分配赢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全部业务交易,采取单独记账,分离核算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赢余分配计划、亏损处理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一个会计年度从赢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津贴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送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学问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担当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研究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节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研究通过,形成决议,每一个成员须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节成员出资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赢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农夫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打算是否提取公积金]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赢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学问教导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学问教导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O[注农夫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自身进展的实际状况打算是否提取公益金]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办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根据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方法处置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赢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根据下列挨次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赢余的百分之[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详细比例由成员大会研究打算];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份,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研究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份也可以用以后年度赢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赢余清偿,不足部份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按照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打算[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举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担当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记下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夫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行抗力因素导致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其次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由成员大会推荐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头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举行清算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计划,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内向成员发布清算状况,向原记下机关办理注销记下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挨次清偿
(一)与农夫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计划分配剩余财产清算计划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社的名称、住宅、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该自做出变更打算之日起日内向本社记下机关申请变更记下第五十七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实行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实行方式发布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研究通过后实施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农夫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参考范本)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全都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庇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强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规矩、政策,制定本章程其次条本社由[注所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夫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JLo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本社住宅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分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根据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按照实际状况填写如:
(一)组织选购、供给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送、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沟通和问询服务;......等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担当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乂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全部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担当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研究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打算的数额和方式参预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夫专业合作社可挑选举行]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次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实力的公民,从事[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夫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打算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0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夫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注农夫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经营服务实力等详细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研究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预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共享本社赢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诉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则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乐观参预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配合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惜生产经营设施,庇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伤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者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担当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历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实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者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历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历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历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历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赢余,根据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赢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历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商定确定]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导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峻伤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担当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赢余所得因前款其次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则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打算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打算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强或者削减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计划;
(七)审议批准年度赢余分配计划和亏损处理计划;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打算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打算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历、酬劳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状况的报告;
(十三)打算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十四)打算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详细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者规定每名成员选举一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具体的规定]o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份或者所有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夫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打算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其次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其次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其次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值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暂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内召集并主持暂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此款可删除]其次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预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转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强或者削减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看法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章作出详细规定,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