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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1999年4月20日我国计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农网改造资金必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投资必需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第三条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1我国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我国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方案,乐观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准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第四条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需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掌握工程造价其次章投资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需掌握在我国计委已经批复的总投资规模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需由项目法人提出,经各省计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我国计委批准第六条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20%由财政债券支配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80%投资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第七条各省(区、市)必需合理支配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第八条我国计委依据农网工程进展状况下达各省(区、市)投资方案,各省(区、市)计委要据此准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及单项工程投资方案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要依据我国下达的年度投资方案向财政和银行办理借贷款手续,签订借贷合同;依据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分解下达的投资方案,编制资金配置方案,并依据工程进度适时拨付资金,严禁截留和滞留金第九条农网改造资金不得与生产、经营等其它资金混存混用,各项目法人要严格依据财务准则的要求对农网项目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第十条低压电网和供电台区的改造要建立特地的台账,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数额等要有明细账第十一条农网改造项目法人必需建立农网改造财务分析制度,按季编制农网资金拨付和支付状况表35千伏及以上工程要按项目概算进行分析;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进行分析第三章概算管理第十二条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共同审定第十三条农网改造工程的工程管理费等行政性费用应由项目法人自行担当,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第十四条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编制中的各项取费标准都要在现有取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详细降低比例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其实际状况确定第十五条凡1998年6月底之前竣工的农网工程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不得列入农网改造工程总投资规模,不得用农网改造资金冲抵1998年6月前农网工程的投资和债务,挤占农网改造资金规模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六条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除电表以下农户进户线和部分改造投资不足地区电表费用可由农户担当外,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再向农夫收取农网改造工程供电贴费(增容费X材料费、施工费等其它费用第十七条农户进户线和电表等各种农户用电设施所收费用仅限于购置设施和材料费本身,不得收取管理费、施工费等其它任何费用详细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农网改造工程的设施和材料的招标选购是设施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收费第十九条10千伏及以下工程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有关补偿费用35千伏及以上工程占地和青苗补偿按我国重点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其次十条项目法人托付有关中介机构(如财务公司、招标公司等)进行应由项目法人担当的工作的费用由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支付,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其次十一条任何参加农网改造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从农网改造投资中提取管理费、办公费等费用第五章监督与检查其次十二条各省(区、市)计委要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监督,要会同物价、财政、银行等部门进行统一检查,准时订正和处理违规行为其次十三条各项目法人要依据上述要求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农网改造资金,严禁以农网改造名义乱收费和乱摊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人,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严厉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四条农网改造投资必需用于我国方案批准的工程内容,不得超越范围、超过标准使用第六章附则其次十五条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其次十六条本方法由我国进展方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发布部门我国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我国进展方案委员会、原我国方案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年04月20日实施日期1999年04月20日(中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