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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转让中要留意的几个问题债权转让中要留意的几个问题导读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转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丢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共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一、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由于在债权转让生效的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同时毁灭,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建立起来在我们国家,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经受了一个进展变化的过程,从传统民法的债务人同意主义,到合同法采纳的通知主义,体现了对债权人自由处分的敬重,也不忽视对债务人的爱护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该条立法旨意和语句结构上分析,该条已说明白债权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人合同法第八十条其次款更明确地规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即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由此可以更清晰地解读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只能是债权人(权利转让人)更进一步说明白只有转让债权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到达特定的义务人即债务人,转让行为方能生效经以上分析,可清晰地得出,债权转让时只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法律关系对等,权利义务平衡和惯例等因素,遵循原债权债务形式,是口头合同的,以口头通知便可,但更赞成书面通知,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对待转让通知的形式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相对应平衡,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为特征,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削减不必要的纠纷止匕外,由受让人进行通知或者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确认它们的效力呢笔者认为,由受让人进行通知的状况,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状况,代转是通知的一种方式,受让人只是通知传递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由于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就否定债权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必需与债务人有关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合同达成合同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准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头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头之时债务纠纷生活中,债务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借钱给别人是件麻烦的事情,有时候借条在手,却找不到对方就算能找到对方,债务追讨也是件特殊伤脑筋的事情,在法律上借钱不还是属于民事责任,不在刑事责任的范围内,涉及诈骗,另当别论假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在本网进行在线法律免费询问来源(债权转让中要留意的几个问题)精彩推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