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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核心内容代位权的对象是什么?其对象被执行的条件又是什么代位权又该如何行使下面由赢了网债权债务我为您介绍,盼望对您有关心代位权的对象一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恳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二是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会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三是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对象被执行的条件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准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毁灭或丢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力量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需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假如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见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其次,须债务人履行债务拖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急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正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旧可以代位行使假如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毁灭第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们国家《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急,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肯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旧可能得不到实现如A向B购买一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C假如A怠于恳求B交付,则C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A的资力状况如何,C都可以代A向B恳求交付该古董在特定物的买卖中,债务人的资力状况与债权的实现并无直接关系,债权人无须待债务人资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和善管理人的留意义务,假如违反此项留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必需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们国家《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限制性规定由于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便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害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开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宅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a.假如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b《合同法》第73条其次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吕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们国家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白我们国家《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详细包括物权、物上恳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恳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C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恳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