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案情]:钱某系个体户,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2004年1月,债权人孙某持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钱某4万余元的欠款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钱某隐匿财产,称无力偿还债务然钱某却于2005年4月自行向其邻居李某清偿了债务32000元孙某得知此事后,对李某债权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以钱某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钱某向李某的偿债行为[分歧]:本案中,钱某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其针对多个债权,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履行义务,客观上使李某的债权获得了完全清偿,而孙某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钱某的行为,显已违反了债权公平原则,但该种行为是否属法定的可撤销行为,在案件审理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本案中钱某的履行行为不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恳求首先,合同法第74条对债务人的行为仅规定了3种可予撤销的情形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合同法74条未将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纳入其中,孙某行使撤销权无法律依据其次,在债权真实的状况下,债权人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其受偿债权的行为,因债权成立在先,故而不违反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的等价原则,应受到爱护持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人的行为应予撤销理由是
1、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公平原则相悖所谓债权公平,即同一债务人存在数个到期债权,且多个债权人均向债务人主见权利时,除享有法定优先权外,其效力一律公平,没有优劣之分,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全部债权的一般担保这一原则在民法、担保法中都有体现本案中,债务人钱某在其责任力量不足的状况下,凭自己的意愿向不享有优先权的李某作足额清偿,并使得其他债权人无法受偿这种行为非但与债权公平原则相违,而且若在实践中得不到订正,有可能大量消失债务人只向有特定关系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状况,引发道德风险,破坏交易平安
2、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立法本意合同法设立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力量,从而保障债权不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难以实现本案债务人钱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剩余财产向特定债权人任意履行,导致无责任财产可供安排,必定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撤销该行为,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费任财产并使得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规定之精神
3、撤销债务人行为符合利益平衡原则目前,我们国家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尚未确立,但是,破产制度所蕴含的公平爰护原则,在时下债务人履行力量严峻不足的情形下,亦有遵循的必要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仍旧允许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必定造成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失衡撤销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可以保证各债权人通过参加法院主持下的安排程序,按比例受偿债权,这样既能实现了债权人利益的相对平衡,又不会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余债受偿权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