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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词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托付,担当本案被告闫菁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我认为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焦点问题
一、被告所欠75万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依据原告供应证据能否证明此笔债务已由原告代为偿还;
三、原告担当担保责任后向被告的追偿问题现就以上三个方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所欠75万元为个人债务
1、并无共同举债之合意首先,被告并未在借款人处签字证明此债务为夫妻共同举债;其次,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担当保证责任如为夫妻共同举债,此行为明显违反常理,故可推定债权人明知此次借贷为被告个人行为而非夫妻共同举债,所欠债务也为其个人债务
2、被告所欠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上次庭审被告朱海健描述,所借75万元中的48万用于放贷,27万用于中心空调投资,所得收入也均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原告担当担保责任代为偿还问题从原告供应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原告已代为偿还相关债务
1、鉴于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持有借条并不困难,故而原告持有相关借条不能证明此笔债务已由原告代为偿还;
2、借条上所书此款由代为偿还明显为事后所写,应为证人证言,且我方也取得盛汝兵关于此证人证言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故关于债务已由原告偿还的证言应无证明效力
3、原告供应的相关银行转账清单中的转账方为而非原告,且未供应相关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也未供应证据证明转账清单中的收款方为债权人
4、依据原告供应的转账清单上的转账金额统计,共计向账号尾号为8506的账户转账
29.97万元而非全部债务75万元
5、原告供应的卖房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与本案并无关系,不能作为相关证据
三、原告的追偿权问题退一步讲,原告能证明转账清单中的双方确为与,依据我们国家担保法相关规定,也仅能就代为偿还的
29.97万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被告担代为偿还款一半份额的责任然而,依据原告供应的拆迁合同来看,被告拥有50平方米安置房的权益,此50平米安置房的价值与原告代为偿还的
29.97万元债务相当,且该安置房已由原告代为卖出,故原告可直接就被告全部的50平米安置房的权益进行追偿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刻意放大自己诉求,铺张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被告不应担当偿还责任,恳求法院仔细讨论代理人意见,依法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