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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贵阳综合保税区关干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强省会”五年行动指示及全省产业大招商会议精神,以打造“四大新高地”为目标,旨在打造贵阳综合保税区环境更优、条件更优、政策更优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措施第一条支持对象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综合保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符合贵阳综合保税区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企业或相关机构第二条企业落地(入评)奖励
(一)对于首次引进、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落户综保区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于符合相关认定条件、首次入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综保区区内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入评奖励第三条固定资产(不含设备)投资奖励为保障企业的引进,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不含设备)投资奖励第四条厂房(仓库)支持
(一)对于本区达到约定经济贡献以及产值要求的新引进企业,租赁厂房(仓库)且自用的,第1年至第3年按不超过当年厂房(仓库)租赁合同金额的100%给予租金奖励,第4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当年厂房(仓库)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租金奖励
(二)对于本区新引进经综保区认定的重点企业,租用厂房(仓库)且自用自行装修的,经非企业自行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认定,按其厂房首次实际投入的装修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装修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五条办公场地支持
(一)对于租赁综保区认定的办公用房自用,且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高于当年办公用房年度租金总额的新引进企业,第1年至第3年按不超过当年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100%给予租金奖励
(二)对于租赁经综保区认定的办公用房自用且自行装修的综保区区内企业,首次装修实际投入费用超过500元/面的部分,给予50%的一次性装修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六条设备采购支持对综保区新引进的重点制造业企业,新购买并投用于区内项目的国外进口生产性设备(不含办公设备),经综保区审定后,按照不超过实际设备购置费(以实际交易凭证折算为人民币)的15%给予分期支持,支持期限自项目厂房交付之日起三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七条搬迁支持对达到约定经济贡献及产值要求的新引进的省外重点因工厂搬迁产生设备运输、拆装等费用,经综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总额20%的一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物流支持对于综保区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重点企业,以不超过投产后计税销售收入的3%给予物流支持,支持期限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第九条产业支持
(一)对于达到约定经济贡献及产值要求且实现逐年递增的新引进制造业企业,自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按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80%为参考数给予产业支持,第4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为参考数给予产业支持
(二)对达到约定经济效益贡献要求且实现逐年递增的新引进非制造业企业,自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按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80%为参考数给予产业支持,第4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60%为参考数给予产业支持第十条业态创新支持对于达到约定预期经济贡献及产值要求且实现逐年递增的海关支持的创新业态项目,自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之日起第1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100%为参考数给予业态创新支持创新业态项目为省内首次创新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享受本条业态创新支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第九条规定的产业支持第十一条人才支持
(一)对新引进企业符合省市人才认定条件的人才,支持申报贵州省优才卡和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落实相关政策补贴
(二)对企业新引进的年薪(税前)超过50万元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管、核心人才,以其个人经济贡献区级贡献为参考数,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帮助引进的人才,实行“零门槛”落户:对经认定符合兑现条件的各类人才,按照相关条件和规定予以一次性安家费、购房补贴第十二条金融支持对于新引进的重点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LPR(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税收利率)的50%的金融贴息支持,贷款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享受区工业和贸易资金池、出口退税资金池、产业发展基金等特色金融产品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贸易(含服务外包)以及国际物流和加工制造类企业给予FDI支持第十四条上市奖励对于本区成功上市的企业或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外省上市企业,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奖励资金由省市区三级共同承担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措施将结合企业的投资强度、品牌影响、科技含量、经济贡献等实际情况予以支持,本措施最终以项目投资合同作为本措施奖励的兑现依据
(二)本措施与国家、省、市、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时满足该系列措施多条支持条件的企业,由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进行专题研究议定
(三)对贵阳综合保税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和创新业态(重点企业),遵循“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洽谈商定
(四)本系列措施涉及企业的经济指标,以海关、商务、税务、统计等部门数据为准
(五)本系列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正式试行,有效期2年本措施同时适用于在2021年1月1日至本措施颁布之前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本措施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体制或重大政策变化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本措施与贵阳综合保税区已出台政策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施行后,已按贵阳综合保税区其他政策启动兑现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已按其他政策兑现完毕的,不再享受本措施;已签署相关协议(合同)的,按协议(合同)约定执行《关于加快贵阳综合保税区对外开放、创新发展的十项措施》(筑保管通〔2016〕47号)及《贵阳综合保税区2018年产业大招商突破年行动系列支持政策》(筑保管通[2018)50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自然废止
(六)本系列措施由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