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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12篇答辩状
11、立即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驻车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发生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及时报案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报案,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告知交警,在交警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
3、抢救伤者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
4、保护现场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及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7、倘若事故涉及其他车辆,应记下该车车牌号码,并询问对方联系电话等亦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依据保险公司的规1/34为被答辩人的该诉称实属胡搅蛮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限的立法机关,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的范畴人民法院属于审判机关,其处理案件必须依“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注不是参照而是以此为依据)O.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和八十八条之规定,审判机关无权对作为立法机关的省级人大制作的条例进行变更或撤销.《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非《立法法》所称的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指有该项立法权限的立法机关授权无该项立法权限的立法机关制定该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江苏省人大无需授权即可指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也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一脉相承,不存在任何矛盾与冲突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公正处理本案,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10/34答辩人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X年二月二十四日答辩状5答辩人苏,男,X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西里号楼x门号被答辩人北京某某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XX区某地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没有对修改过的《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进行过公示或告知过答辩人,答辩人对此也确实完全不知晓,该规定不能适用答辩人正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所言,被答辩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修改过的规章制度已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苏在诉讼过程中,被答辩人补充了几张照片,但这些照片字迹不清,也没有日期,根本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于规章制度修改后将其进行了公示11/34另外还需要补充两点:首先,即使上述管理规定已进行过公示,该管理规定中要求病假员工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的条款也是没有效力对于病假员工,为了证明其病情的真实性,单位要求其提供诊断证明书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诊断证明书之外还要求员工另外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则有刁难患病劳动者的嫌疑常理来说一般人就医并不会特意留存挂号单,医疗手册虽然每人都有,但如果将其交与单位,必然会影响患病员工就医该管理规定的上述条款不合情理、强人所难,因此是无效的其次,再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条款是有效的,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申请人按时向被申请人提交宣武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的前提下,没有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等次要的材料显然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二、答辩人未购买药品不代表答辩人故意装病劳动者是否需要休病假需要由正规医疗机构来判断,宣武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当然有这种资质因此,宣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确实需要休病假至于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和做检查,这和答辩人的病情有关,因为答辩12/34人的头疼需要的休息而不是服药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就推断答辩人是装病,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答辩人年月日答辩状6答辩人廖、男、X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X市第一中学、教师被答辩人黄、女、x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x市第一中学、干事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案号济民初字第664号和字第664号】,依据事实、道理、理由、道德和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秉公裁判,对合法抚养权给予法律保护,以维护廖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请求法院对合法生效的离婚协议给予法律保护;对被答辩人黄不道德行为给予教育
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13/34事实理由:大家都有子女,大家都知道抚养子女不是简单的养大的意思,抚养费也不是简单的孩子生活费,既然生出了孩子,就要尽自己的责任,就要尽到自己法律的义务和做人的道德,在法律上父母抚养子女的规定年限是子女成人【18岁】,但在现实和中国国情中,培养子女成人成才直到完全独立,乃至子女成人后安家乐业、18岁后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抚养、结婚生子、困难帮助等等都是父母抚养的范围,大家都当过父母,大家也都是为人父母的,子女的日常花费、教育费实际花费和教育的实际投入、生活费、医疗费的开支,不用调查也心中明白抚养子女不是简单的养大的意思,抚养费也不是简单的孩子生活费
1、黄要求变更廖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理由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14/34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黄要求变更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在起诉书中诉讼请求判令将廖判给原告抚养是黄凭借【廖与黄抚养纠纷案】想夺回廖抚养权,是不合法的,是对【离婚协议】的反悔,是对【离婚协议】的不尊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2、本案涉及到的部分法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15/34答辩状7答辩人甲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联系电话关于被答辩人不服民初字第003号裁定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众所周知,相比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劳动纠纷案又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在审理中实际是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次审理才能终审,因此程序繁琐,负担沉重在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双方都是针对仲裁裁决提出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围绕着仲裁请求进行对抗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一审法院只需要针对仲裁请求进行判决即可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故此,在既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的情形下,细心体察一审裁定深层理念,入情入理与民方便16/34
二、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规定,假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也应是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况且一审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并未涉及实体审理内容,不具备发回重审的条件,更谈不上原合议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由二审法院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答辩人年月日答辩状答辩人熊,男,汉族,生于1x年5月2x日,重庆市忠县17/34人,住忠县XX镇XX村二组被答辩人郭ZZ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生于1x21年5月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但对广东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18/34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19/34定办理各项手续答辩状2答辩人XX市XX区大XX街道办事处*村村委会负责人刘*该村村长住所XX市XX区代理人孟,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因与XX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主体不适格我村委会从未与原告之间有过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称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设计费、勘察费,但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XX市长安灵沼建筑工程公司与XX市XX区*村村委会签订的委托书中,原告不是该委托书的当事人而原告主张其由长安灵沼建筑工程公司变更而来,却没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变更的证明,所以对原告主体资格我们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债权发生于X年年底,至今已长达10年之久,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主张的这项债权自发2/34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广州市东莞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年二月十日答辩状9答辩人XX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略)法定代表人(略)代理人张,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张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证(略)答辩人就张某所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6x号]答辩如下被答辩人张某因其居住的B栋2单元3A于x2年11月1x日发生严重的渗水、漏水而起诉答辩人,认为是答辩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答辩人作出相关赔偿然而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情况与张某所称并不一致,适用法律上张某也有所不当,20/34具体理由为
一、被答辩人张某所称的损失是由其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从而改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而造成的x2年11月1x日1253分,答辩人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张某所居住的B栋2单元3A门口发现有水渍,初步判定水源系从张某家的室内流出,答辩人的物业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张某,等待张某回来查明原因,张某回家打开门后,答辩人立即组织物业有关工作人员紧急清理室内积水,答辩人的工程人员会同张某现场查看渗水原因,答辩人的工程人员在现场查看时发现,水源系从房屋天花中央空调排风口流出,根据现场流出的水发现有异味,当时判断这应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辩人调阅了张某装修申报的图纸发现,张某将原有的阳台改为厨房,原有厨房改成餐厅,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为此又私自改动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将空调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将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导致张某改动后现有厨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x2]第11x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二):存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明确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21/34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显然,张某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装修手册》的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
二、答辩人已尽到告知和维护义务,没有任何失职的过错张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辩人提出了装修申请,答辩人对其装修内容审批时已就装修明令禁止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业主严禁改变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实际上答辩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张某尽了告知义务并且,x年5月5日张某的《装修延期申请审批表》里,答辩人再次提醒和书面告知了相关事项不仅如此,答辩人还积极协助处理本次事故,当时是答辩人的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张某户内有水溢出,答辩人还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业主,并全程协助业主处理户内积水及进行事件事故调查因此,本案事故的过错系张某本人所造成,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前因后果联系,答辩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关怀上都履行了协助义务
三、依照双方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张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2/34答辩人与张某双方签订的《装修进场协议》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由责任人或业主负责赔偿第十五条还约定“由业主装修改动房屋结构而造成的房屋开裂、渗漏等后果由业主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而本案张某装修期间改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在先,导致户内设施损失,其主要直接责任在于张某,依据上述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其责任应自负
四、张某应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张某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动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答辩人已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劝诫张某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与正义23/34答辩人XX市某业管理有限公司X年七月二十九日答辩状10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女汉族,X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X县X镇X街巷,联系电话(略)O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x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12岁)、次女李(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x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24/34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X县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
2.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锚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X县X镇X小区
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宣称电器店x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25/34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达明电器店存在大量债务,却不能在一审期间出示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债务的存在至于答辩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原是答辩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答辩人姑且作为照顾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再审申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6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x镇x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20x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26/34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
164.9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
77.7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x镇x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此致X市中级人民法院27/34答辩人:X年十月九日答辩状11答辩人蒋,男,汉族,1X年X月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手机137X13答辩人张,男汉族,1X年3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452X036手机138X52答辩人杨,男,汉族,1X年8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4523X13手机13X3x答辩人陈X女,汉族,1X年12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巷12号1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4523X27手机13X52答辩人文,男,汉族,1xX1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巷6号1-3身份证号4523X1x手机130X8x答辩人陈木生,男,汉族,1x53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4523X13手机13X6答辩人闭,男汉族,1X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手机13X2答辩人黄X女,汉族,1X年10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28/34XX区路号,身份证号4523X7手机13X2被答辩人桂林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X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总经理电话13X2答辩人因桂林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侵犯特许经营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无特许经营权资格,无权干涉答辩人依法经营,于法无据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称答辩人以“XX公司的名义,公然侵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机要局军事代表室授予原告的属国家机密的一体化传真机配件的特许专有生产经营”被答辩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支持,国务院x7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看,桂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x4年6月28日,其经营范围系承担原桂林电信设备厂为总参谋部机要局拥有专有技术定型的一体化传真机生产任务,根据《商业特29/34生至起诉时止,原告从未以任何形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捏造主要事实,向答辩人诈骗财物被答辩人诉称,X年9月24日与答辩人签订了委托合同,然后根据委托书进行“工程设计、勘探,建设8800rrf的姑娘楼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
313593.26元”可事实表明,在*村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8800rrr姑娘楼”建筑,也从来没有修建过原告所称的“姑娘楼”现在原告看到*村拆迁导致原建筑物均被拆除无法查证,与人合谋打着曾为后村建设“姑娘楼”的幌子,诈骗村委会集体财产的行径性质非常恶劣,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真相,避免村民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如果在查清的案件事实中发现有人涉嫌犯罪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将其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综上,被答辩人不仅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而且主张的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实属诈骗行为,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为本案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3/34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总参谋部机要局并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答辩人也没有向总参谋部机要局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根本没有特许经营权x5年11月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家电用品、办公设备维修通信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及培训(见证据1)o如果XX公司有销售飞燕一体化传真机的业务,也是在依法经营,并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特许经营权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被答辩人为了达到干涉答辩人依法经营的目的,公然出具假证据干扰法院正常的案件审理(见被答辩人证据目录清单证据二),该证据证明“桂林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一九九八年来为我部研制生产军用一体化传真机以来,已共计生产X余台”属于明显的造假行为,一九九八年XX公司尚未成立怎么会生产xO台传真机呢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没有事实证据支持被答辩人称“经初步核实,迅普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额为三十余万元,非法获取利润十五万元”被答辩人的这一荒唐的诉讼请求,简直令人不可理解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30/34辩人有非法经营且经营额有三十余万,利润高达十五万元(50%的利润比例)的证据事实,被答辩人蒋曾经是桂普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过一体化传真机生产销售业务,如果有你们高的利润空间,桂林电信设备厂为什么会破产,XX公司为什么会连工资都发不出去,曾经是XX公司的副总经理的、现在就不需要去植物园作清洁工了,可见,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既不符合常理,也没有证据支持
三、被答辩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缺一不可本案案由是侵犯特许经营权纠纷,原告起诉的被告是8名公民个人,究竟是哪一个被告有涉嫌非法经营侵犯了原告的特许经营权,他们是否以个人的名义或者以几个人共同的名义与总参谋部机要局签订了生产销售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原告没有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另外,原告起诉桂林市通信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侵犯原告特许经营权,也没有证据证明迅普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没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31/3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特许经营权资格,无权干涉他人依法经营,没有事实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受到所谓的经济损失,且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此致象山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二Oxx年五月日答辩状12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职位公司经理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起诉答辩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32/3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马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张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便诉讼主体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首先,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挂靠,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然增加,被保险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通过证据保险单、合同书、同科汽车租赁可知,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从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依法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依据《保险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次,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3/34通过事故认定书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此致埔桥区人民法院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X年10月10日34/34答辩人XX市XX区大XX街道办事处*村村委会X年*月*日答辩状3答辩人王某,男,1xx3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共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只有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原告主体适格因为即使我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自认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未提交上述证据,若今天庭审对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4/34
二、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的房产拆迁补偿份额而要求份额的理由是基于继承权我们知道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原告主张争议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而被告的祖父母系1x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亲也在1x年死亡,也就是说原告的转继承最早应在1x年,而距离现在主张权利已2x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x年原告提交1x年x月1x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认为争议的房屋是遗产,未过时效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其次案例与本案有明显的区别案例中被继承人1xx4年死亡,1x年批复就下了,可以推断案例中的继承人是在1xx4或者1x年起诉,不存在时效问题而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2x年后,原告才主张,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三、原告所诉争的财产已不在被继承人名下,不应作为遗产物权法定,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应物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被告1xx4年x月基于继承取得了位于某居委会x组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襄房有权字第樊东某号因此被告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并非该房的所有权人、也非共有权有,应法不应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原告当时基于遗嘱5/34继承已取得了房屋产权原告现无权主张权利
四、本案不属析产纠纷原告提交1x年1x月1x日对江苏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院的批复,以此认定该案应按析产案件处理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其次本案与该批复中的案件有很明显不同的区别案例中的房产登记一直没有变,而本案争议的房屋已于1xx4年登记在了被告名下所以本案不应按析产办理
五、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继承法实施前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不能用后法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x年4月通过,1x年1x月1日开始实施,而被告已于继承法通过之前的1xx4年x月就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也就是原告用后法来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房屋都是私人所有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就下达了关于城镇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通告,通告确定城镇私有房屋基地收归国有,但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自1x年开始被告一直交纳土地使用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1xx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被告仍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详见土地交纳本),因此即使房屋坐落的土地即使原系被告祖父母所有,但已被收归国6/34有,被告是通过交纳土使用费而取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不可能将自己交费取得的财产与他人分割因此被告取得房屋产权是基于遗嘱继承、交纳土地使用费等综合取得他人无权分割被告交费取得的财产
六、原告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原告要求直接继承在被告名下的房产,程序不合法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遗嘱继承所得,应当先进行确权或走行政程序撤销被告的产权证(并且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在被告的产权被撤销后,原告方能提起民事诉讼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法院追加居委会,被告认为居委会也无权分割被告的财产在被告按遗嘱继承遗产后,就按奶奶的遗愿照顾王乙至X年以后房屋倒塌后王乙才享受国家政策被政府接走,但是在王乙被居委会监护期间,被告仍然经常看望王乙,并且在房屋拆迁时被告又与居委会达成协议,给付了王祥林X万元所以对于居委会除上述针对原告的理由外,外加一条,已与被告达成协议,故也无权再进行分割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7/34X年九月二十六日答辩状4答辩人XX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XX市X村X区X号楼法定代表人徐,XX区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祁,法律司务所主任因被答辩人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不服并要求撤销答辩人依法作出的亭计征决字(xO)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依据被答辩人诉称的内容主要指向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指定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实质是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挑战和对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挑衅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否则,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二、被答辩人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且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法定条件,但被答辩人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规定于不顾,拒不执行法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了二胎,事实清楚,不容抵赖8/34
三、被答辩人在境内有住房,被答辩人之妻及一胎所生小孩的户口均在XX区,在计生部门与被答辩人谈话时被答辩人也同意由XX区计生部门处理,故由答辩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合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政府计生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均应分别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基本标准为孩子出生前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符合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据此,答辩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法律依据充分
五、被答辩人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异议,实质是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提出了异议答辩人认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