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新按劳动法实用案例非本职工作工伤认定案李某某原系某太阳能热水器厂(下称甲热水器厂)的销售员2004年1月5日,李某某以甲热水器厂名义与东江市王某订立经销协议,约定产品保修期为三年,出现制造上的缺陷或质量问题无偿退还,产品销售后由销售商负责修理2005年1月20日,李某某送货到王某处,王某提出用户盛某的太阳能热水器有质量问题,要求李某某到现场查看,李某某立即与王某前往盛某家中在检查热水器时,李某某从二楼楼顶滑下受伤,经本市第二医院诊断为TH骨折伴截瘫同年4月15日,李某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6月17日,劳动局在向甲热水器厂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并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某在甲热水器厂工作期间,在客户盛某家确认热水器质量时从二楼屋顶摔下致伤为工伤甲热水器厂吴某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25日,市政府经复议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此间,热水器厂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甲热水器厂原是由吴某投资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2月8日,甲热水器厂申请变更为乙热水器厂,改由吕某投资,并约定甲热水器厂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乙热水器厂2月1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2月24日,乙热水器厂申请注销登记,企业债务由吕某承担2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了注销登记市政府作出的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吴某仍然不服,于2005年8月2日以劳动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李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吴某诉称,李某某没有到客户家修理热水器的工作职责,李某某是受经销商王某的指派去修理热水器的,王某应对李某某的受伤负责甲热水器厂已经不存在了,劳动局认定的主体有误要求依法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局辩称,我局依李某某之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是我局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甲基水器厂变更后注销是事实,但李某某是与甲热水器厂形成的劳动关系,我们认定的是李某某在甲热水器厂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并未明确由谁来承担工伤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诉称,我是在甲热水器厂工作期间,按照我的工作职责对甲热水器厂售出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查时摔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劳动局的行政确认行为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热水器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在其存续期间与李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在用户对其负责售出的商品提出质量问题时进行现场查看显属职务行为吴某认为李某某受销售商雇佣,为销售商修理商品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也不在情理之中企业变更或终止后,不能改变企业存在时与原有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以事故发生时与李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的甲热水器厂作为用人单位并无不当吴某作为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甲热水器厂的债务具有偿还责任,劳动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未通知吴某参加存有瑕疵,但事实上吴某参加了工伤认定的全部过程,并充分行使了权利据此,市法院作出了驳回吴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李某某的行为超越供销员的职责范围、劳动局认定主体错误、程序不合法等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应当宽于后者将工伤认定的情形界定在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无疑是对工作原因作了限制的理解,并非立法本意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李某某在受到伤害时为甲热水器厂的工作人员均不持异议作为甲热水器厂的销售人员,李某某虽然没有修理已售出热水器的职责,但其在经销商提出用户反映已售出热水器存有质量问题时进行现场查看确认,显然是解决已售出热水器的售后服务问题,同时也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因此而受伤当属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工作原因所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李某某进行工伤认定时,着重应当考虑的因素是李某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至于其是否超越本身职责范围并不决定工伤事故性质的成立故上诉人吴某欲以李某某超越销售员职责而否认被诉工伤认定合法性的理由不应采纳同时,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工伤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在特定情形之下可以不尽一致虽然事故发生之后,作为用人单位的甲热水器厂已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这并不影响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对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