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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广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意见注本表一式两份,经评审单位盖章后,评审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联系人联系电话评审内容是否符合
1.申请单位为已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且在广州市内已有10家或以上的直营门店□符合□不符合
2.申报参加评审的门店属于申请单位的直营门皮分支机构);其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符合□不符合
3.申请单位和其申报参加评审的门店,均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符合□不符合
4.申报参加评审门店的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符合□不符合
5.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符合□不符合备注.本评审意见仅在广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告知承诺制”实施期间、实施范围内有效.以上评审内容全部为“符合”的评审意见为“通过”评审人员签名年月日评审单位(加盖公章)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