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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生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生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X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方员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O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勃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潜心培幼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致耐心;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关心爱护幼儿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遵循幼教规律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保教行为尊重幼儿权益,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X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方员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O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