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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把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要求,把健康理念融入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制度,切实提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业的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境外企业所在国法律法规、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卫生管理是指通过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预防和保护员工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促进和保障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员工健康管理是指通过开展员工健康体检、健康风险评估与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做好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第二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相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第三节工作场所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所属企业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等基本要求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提醒员工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在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所属企业应当将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所属企业还应当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第二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在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在入口处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在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采取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所属企业应当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员工佩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要求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的承包商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设备性能、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第三十条所属企业应当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对健康的影响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告知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告知和个人告知等第三十一条所属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可以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管理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可能接触新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所属企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三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对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第三十三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所属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制订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周期、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内容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超标的,应当立即组织治理;仍然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必须停止作业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员工公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所属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所属企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所属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五节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员工进行离岗后健康检查;对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机动车驾驶等特殊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和周期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作日内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索要和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个体结论报告或者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第三十八条所属企业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受检员工本人,员工本人签字后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要求妥善保存员工离开所属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所属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案,明确保管层级、形式和期限,做好档案保管工作职业卫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两级创建和保管,所属企业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形式,鼓励档案电子化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存的部分,两种形式的档案内容应一致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档案进行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职业卫生档案至少应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员工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员工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四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推进健康企业建设,落实全员健康责任,不断改善工作环境,科学安排休息休假,鼓励配备职业卫生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和营养师等专业人员,完善员工健康管理第四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当教育员工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主动关注健康、重视健康,主动学习健康知识,主动践行健康工作生活方式,营造健康工作环境和睦家庭氛围第四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饮食饮水、健身场地和设施,配备必要的个人健康指标监测设备所属企业应当为现场员工提供清洁卫生的生活环境,落实高低温等特殊环境劳动保护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减轻劳动强度第四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在进入野外、海外项目所在地区之前开展健康危险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落实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开展必要的免疫接种、传染病和地方病预防,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药品第四十八条涉海企业应当为海上生产设施或者作业设施上的员工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出海作业员工应当持有健康证在有人驻守设施上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施及药品所属企业海外项目应当根据海外项目施工人员数量及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医护人员、医疗设备及日常必备药品,建设标准化医务室和急救站,并与当地高水平医疗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第四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制订本单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第二节员工健康体检第五十条所属企业原则上每年安排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制订并落实年度员工体检计划员工健康体检不能由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和国家要求的特定项目检查替代第五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员工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差异化确定健康体检项目员工健康体检至少包括《员工健康体检规范》Q/SY12470必选项目中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其他辅助检查第五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执行集团公司统一的员工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女员工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妇科体检费用所属企业应当与外部承包商、分包商及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明确健康体检相关要求第五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优先委托当地有资质的非盈利性机构承担员工健康体检工作,承检机构收费不得超过当地市场化平均价展第五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年度体检结果,对员工健康风险、健康危险因素等进行识别与评估,对高风险人群实施分级分类健康管理和指导,降低肥胖、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等慢性病患病风险开展健康数据的统计分析,掌握员工健康状况的变化趋势,及时采取针对性健康干预措施度要求,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与岗位不适应的员工开展在岗员工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健康异常状况,提出健康改进建议,并跟踪落实情况所属企业应当开展新员工入职和员工出国、赴高原施工、执行特殊任务前的健康风险评估,不得安排健康状况与岗位不适应员工上岗作业第五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员工健身场地和设施,广泛开展工间操、大合唱等丰富多彩群众性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健康的企业氛围第五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实施干预、心理健康服务,以及改善饮食饮水卫生、优化工作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有效防控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风险,减少员工非生产亡人事件,改善员工身心健康水平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树立员工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第五条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二)健康优先、科学发展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职业卫员工帮助计划,提供心理评估和咨询辅导,为员工主动寻求心理健康服务创造条件第五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当把心理健康管理纳入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依托本单位党团、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等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培训心理健康服务骨干队伍,配备专兼职辅导人员O康与促进等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传授情绪管理、压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调适方法和抑郁、焦虑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方法提高员工心理健康素养第六十条所属企业应当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或者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员工,进行心理疏导和帮助;采取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歧视和性骚扰等措施;关爱员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平等、信任、宽容的人文环境第五节饮食饮水管理第六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开展营养健康食堂建设,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倡导智能化管理员工食堂应当科学合理搭配膳食营养,开展减盐、减油、减糖活动,达到食品安全管理等级B级以上第六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对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开展营养、平衡膳食和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并保证持健康证上岗公筷、公勺等分餐工具,并提供免费白开水或者直饮水配备洗手、消毒设施或者用品,座位间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施和设备,定期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第六节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控第六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关注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建立重大传染病防治及疫情处理协同机制,制订并落实重大传染病的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精准防控第六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苍蝇、蚊子、老鼠、嶂螂等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所属企业海外项目应当强化疟疾、登革热、黄热病等海外多发传染病的防控,疟疾、登革热等蚊媒传播疾病高发地区的蚊虫控制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通过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存在的地方病,制订并落实针对寄生虫病、饮水型燃煤型氟碑中毒、大骨节病、氟骨症等地方病的防护措施,预防地方病发生第六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当组织预防传染病、地方病的宣传教育,引导员工认识疫苗对于预防疾病的重要作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个人卫生,加强个人防护第七节员工非生产亡人事件管理第六十九条集团公司根据员工非生产亡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所有非生产亡人事件应当报告、统计和分析第七十条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报告员工非生产亡人事件外部承包商、分包商和劳务外包人员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非生产亡人事件,由建设单位(甲方或业主单位)负责报告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员工非生产亡人事件等级确定调查责任主体,事件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第七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定期统计本企业发生的员工非生产亡人事件,分析和掌握事件的发生规律和变化趋势,制订落实预防措施第七十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并作为评选集团公司先进企业的必要条件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作为QHSE管理体系审核的重点内容,检查、审核结果纳入过程业绩考核、年度业绩考核和先进企业评选第七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对下属单位的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指标达到先进条件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七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业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未按规定对健康高风险员工开展差异化体检或者未开展健康风险评估与干预的;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且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非生产亡人事件或者未按规定开展调查及落实纠正措施的;
(四)发生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规定需要问责的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八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生和员工健康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研究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建议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监督所属企业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并督促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组织或者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食物中毒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员工非生产亡人事件调查,协调处理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方面的重大争议和纠纷;
(五)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培训,指导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统计分析和档案建立工作;
(六)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业绩过程指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先进企业评选第八条总部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综合管理部协助集团公司党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集团公司关于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督查督办;负责按要求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送具有重大影响的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事故事件信息
(二)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对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影响的研究,负责将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类软科学课题纳入研究计划,并组织协调课题研究
(三)发展计划部负责将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隐患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查及后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公司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的健康风险评估与论证;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取费标准的制定,并将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各项费用纳入总体预算,制订集团公司体检、防暑降温等费用标准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将健康教育培训纳入集团公司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总部员工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健康教育和培训,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开展员工健康教育和培训
(六)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将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要求纳入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运行优化,对可能造成健康风险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送管理
(七)法律和企改部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规章制度审查,制订工程服务HSE(安全生产)合同示范文本;负责将健康相关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集团公司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指导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纠纷案件管理;负责将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风险管控纳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在集团公司专项改革中提出健康风险防范工作要求(A)科技管理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共性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技术研究工作,积极组织推广采用自主开发的先进技术和装备;负责组织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攻关项目的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技术论证,并监督落实;负责组织制订、审查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相关的企业标准,并组织标准实施和实施监督工作
(九)数字和信息化管理部组织健康安全环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跨业务领域的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相关信息共享
(十)工程和物装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采购的物资装备满足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标准要求;组织协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十一)国际部推进海外员工帮助计划,监督管理赴海外员工健康体检、岗位适应性评估工作,防控和应对海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工作
(十二)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工会组织落实对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工作的监督职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员工心理健康咨询和员工帮助计划,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负责组织“职业健康达人”评选;组织开展总部员工健康体检、风险评估,落实健康干预措施;参加员工健康相关事件内部调查处理
(十三)党组宣传部负责健康舆论引导和健康文化建设,宣传国家系列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和健康公益宣传,并将健康知识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第九条专业公司负责本专业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制订本专业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建议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本专业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健康企业建设;
(三)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场所监测、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所属企业推广、应用有利于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五)组织制订本专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六)组织或者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食物中毒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员工非生产亡人事件调查,协调处理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方面的重大争议和纠纷;
(七)组织开展本专业健康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指导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统计分析和档案建立工作第十条所属企业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制订本企业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和建议规划计划,并负责落实和实施;
(二)负责本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三)开展本企业健康企业建设、健康体检、风险评估,落实健康干预措施;
(四)开展本企业工作场所监测检测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发现问题;
(五)积极应用有利于保护本企业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健康管理与服务;
(六)关注本企业员工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
(七)负责制订本企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并定期开展演练;
(八)及时、如实报告本企业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事故事件组织或者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食物中毒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员工非生产亡人事件调查;
(九)开展本企业健康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统计分析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信息,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档案第十一条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明确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归口部门和相关部门,配齐专兼职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人员,保障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所需资金投入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负责任意识,提高身心健康素养,践行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培养诚信友善的精神品质,主动开展自我健康维护企业有相关研究和服务能力的机构,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开展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技术研究与支持,提供检验检测、评估评价、咨询培训等服务,为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节一般要求环境和条件,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职业卫生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第十五条所属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能的归口管理部门,并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所属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所属企业,员工总数超过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员工总数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所属企业下属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第十六条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所属企业应当将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企业年度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七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所属企业应当制订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将职业卫生要求纳入岗位操作规程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