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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新产品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审查,防范新业务开发、宣传、实施中的风险,准确评估其风险等级,制定出针对性控制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类新产品新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方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新业务是指拟开办而前期本行尚未开办的业务产品,创新的业务操作、产品营销措施,以及新的重大客户合作关系的建立变更等第四条风险指本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不确定因素影响使得银行实际收益偏离预期收益,从而导致发生损失或获取额外收益的可能性或特定的威胁利用脆弱点,进而对本行造成损害的不期望事件威胁是指可能对银行造成损害的不期望事件的潜在原因脆弱点是指可能被一个或多个威胁所利用的弱点第五条风险识别对全行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所有风险进行排查和确定其特性的全过程经济损失或引发其他重大法律风险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商业银行新产品新业务风险评估审查审批表申报时间:第六条风险评估指测算估计风险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接受的全过程第七条本行侧重风险评估的种类
(一)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化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指因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失误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指本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
(五)国家风险指由于他国宏观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影响导致本行的外国客户或交易对方不能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六)声誉风险指由于意外事件、本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本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法律风险指因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本行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八)战略风险指本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的管理过程中,不适用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本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董事会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行长室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检测和控制风险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行长室风险识别与评估的履行情况第十条行长室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为风险识别与评估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审查工作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新产品业务的风险识别全行每项新产品新业务的推出,要首先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然后制定出预防和控制措施第十三条风险评估的周期
(一)一般情况下,本行可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特殊情况下可增加风险评估的频次,由风险管理部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确定,按本程序实施
(二)特殊情况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组织机构、技术发生重大变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四条送审.开办新产品新业务前,业务主管部门提请风险管理部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审查.新产品新业务为支行设计,或仅在部分支行实施的,支行应当提交本行该类业务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提请风险审查.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新产品新业务风险审查审批表,并由部门总经理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提出风险审查需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新产品新业务的定义、特点、操作的基本说明、记录表单、宣传材料2已制定的关于该新产品新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操作指导书等3已知与该新产品新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本行的有关文件规定
(4)与引起本次风险变化的因素相关的背景资料等第十五条风险审查(-)受理.风险管理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审查时,首先对新产品新业务送审材料的充分性进行审查.对于送审材料不充分的,审查人员有权要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补充,补充材料必须一次性告知,待材料齐全后应进行风险评估审查.对于不需要风险评估审查的业务,审查人员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并在审查申请书上写明不需风险评估审查的理由与意见,并签字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于审查人员不受理风险评估审查的业务可以直接报业务分管领导批示
(二)初审新产品新业务的风险初审原则上自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齐全审查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在风险审查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复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对于审查人员出具的风险评估审查意见进行审阅,审查风险意见是否充分、合理,在审查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签字确认后报送风险分管领导批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审核后,认为审查人员审核意见不妥、不足的,可以要求审查人员补充审查.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的审核,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风险审查意见书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四)确认风险分管领导接到风险管理部报批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审查意见时,对审查意见的全面性、准确性进行确认,认为审查意见不准确、不全面的,退还重审情况紧急的,风险分管领导可以口头批示,事后补签书面意见
(五)反馈审查意见经风险分管领导批示后,风险管理部须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审查意见第十六条修订完善业务主管部门接到风险管理部出具的风险评估审查意见后落实审查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保证业务经营的风险性第十七条评审(-)评审会议前准备.业务主管部门落实风险审查意见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总经理组织召集评审会议.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拟评议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提前一日送交会议参加人二集体评审.召开新产品新业务评审会议,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决定是否实施新产品新业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新产品新业务基本情况、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做详细说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或风险审查人员应当对业务风险评估审查情况进行报告.各参会人员可以就新产品新业务风险合规及防范发表意见.会议应当详细记录各参会人员意见,并由参会的风险管理部人员在新产品新业务风险审查审批表记录会议讨论结果.汇总后,业务主管部门应报实施新产品新业务的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八条业务开展与监督-开展新产品新业务.新产品新业务经内部审批同意开办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必要的报备、报批以及具体宣传策划推广、培训、具体实施管理等工作.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与具体经办人员应当有效识别风险,谨慎风险操作,履行风险报告的相关义务
(二)报告业务运行新产品新业务实施后,业务主管部门跟踪新产品新业务实施情况,对实际操作情况与合规风险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检查,并及时出具业务运行报告.业务运行报告,应当包括新产品新业务运行情况、预期收益实现情况、运行中发现的潜在合规风险点、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内容.业务运行报告一般应当在业务运行后的一个季度内出具并报送业务分管领导、风险管理部
(三)监测、上报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运行报告、经营单位的反馈意见以及外部投诉、诉讼、客户意见、监管意见等,对新产品新业务运行风险情况进行评价,并向风险分管领导进行报告
(四)监督风险分管领导有权获知新产品新业务的运行情况,并提出建议第十九条检查监督审计部负责新产品新业务风险审查尽职以及防范风险的情况新产品新业务开办一年内必须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上报董事会第五章风险责任第二十条尽职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应认真分析新产品新业务送审材料,然后出具审查意见因过失或故意未能识别应识别合规风险或未予以提示的审查人员对出具不当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保密责任审查人员及外聘律师出具的审查意见仅限行内有关单位采纳;未经风险管理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部单位提供对于审查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审查人员应按规定予以保密第二十二条合理采纳责任因未采纳合理的审查意见而造成本行诉讼败诉、监管处罚、新业务概况主管部门新产品新业务全称新产品新业务简介主管部门意见风险初审意见管理部复核意见风险分管行长确认意见评审小组评审结果有权签字人批示意见。